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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方式在制度创新中的角色——《创业史》中的法律意识分析

  本文原发表于《山东大学研究生学志》2005年第1期
【注释】  ①“追求文本的教育价值或教育功能是贯穿其版本变迁也即版本修改的基本宗旨。在整个修改过程中,文本艺术上的修改少而内容上的改错和矫正多。从初刊本到初版本到再版本,思想内容越来越‘进步’而艺术质量则未必越来越提高,甚至在下降在丧失。”相关内容请参见,金宏宇:《〈创业史〉版本校评》,载《长江学术》2003年第4辑,第72至80页。②参见,高晓声:《李顺大造屋》,载《高晓声幽默作品自选集》,漓江出版社1995年版。作品中提到,李顺大说过,楼房不及平房适用,电话坏了修不起。在后来的“文化大革命”中,这话就成了恶毒攻击社会主义的反动言行。
③参见,千叶正士:《法律多元》,强世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页。该书的第六章的题目是:“支持着对官方法的态度的非官方法律原理。”在第94页这样写道:“日本人拥有这样一种普遍的覆盖官方和非官方法法律原理,比如变形虫式的思维方式,使得他们的整个法律结构能够发挥作用。”第149页有这样一段话:“从理论上分析,人类社会中的法律是由三个结构层次组成:法律原理、官方法和非官方法,它们构成了一个国家现行法律的整体结构。”
④思维方式可能成为特定人群的利益的一个部分,因为人的思维方式会极大影响到人的利益认识和利益要求,从而影响到人们争取和放弃利益的行为。一个法律若想在该特定人群中顺利实施,就不能不考虑到该特定人群的这种利益。
⑤做出这方面立法的远远不止当代中国。在当今世界各国,有关种族问题、部族问题、民族问题的争端此起彼伏,各国政治家都十分注意这方面问题的解决,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对作为少数群体的种族(部族、民族等群体)在法律上作出一些特别安排。
⑥国外往往对中国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数字不相信,因为把全国各地的数字加起来要远大于国家总数,国家统计局原来还有一套挤去地方统计数字水分的方法,可见统计法在中国现实的执行情况,不同的思维方式已经在实践中改变了国家统计法。参见,《“统计腐败”惹怒三部委》,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http://www.macrochina.com.cn/gov/ffcl/20010606007456.shtml/2004年10月5日浏览。⑦苏力对于法律文化的批评之一就是这个观点。“文化就变成了一个百试不爽、打遍天下无敌手的武器,同时又是一个随时可以退身坚守的阵地……这个概念没有严格界定,是一个西方学者称之为‘剩余’的概念,一切无法明确分辨的因素都被包括在其中”。参见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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