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知识的地方性不足以解释民间法是国家法的冲突,那么我们就需要另辟蹊径。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发生的表面原因是内容的不同或者体现的知识的不同,但内容上的不同体现出的知识差异的重要原因在于思维方式的不同。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所以发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可能在于两者所体现的思维方式的不同。国家法律有其内在的严谨的逻辑结构,有其形式上的统一要求,特别强调程序公正。这些都是离不开以抽象思维为基础的思维方式的支持,当然也有一些经验主义的思维方式的参与。在两种思维方式之中,国家法主要以抽象为主,而民间法则通常以经验性的思维来支撑,因为民间法没有统一的形式要求,也没有严谨的逻辑结构,更谈不上严格意义上的程序公正(正式的程序可能都非常缺乏)。民间法产生并流传于民间,不仅是因为民间生活的实际需要和传统习惯,也更多体现了老百姓的思维方式。“地没契甭种”反映出一种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老百姓从自己的生活经验中认识到,没地契种地是一种违法的事情。社会的政治主导者变了,国家土地法律制度也变了,但这种法律观念没有变化,反而要求国家法律制度适应适应这种法律观念的稳定性。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制度是法律观念的产物。所以,国家要给种地的老百姓发放土地证。这种法律观念反映出一种经验主义的思维方式,而这种思维方式实际上就是现实生活中通行的法律。老百姓对法律的认识是通过亲身体会得到的。与此不同的是,国家法的内容和实施反映出来的思维方式有所差异。虽然国家法也会在内容上体现民间法的思维方式,但由于制定过程、具体内容、效力范围和等级等的不同,国家法不仅需要反映形象的经验主义思维方式,也更多反映抽象的逻辑思维方式,强调形式上的一致性、完整性、语言上的严谨性。我们通常强调,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与普通人从经验出发的思维方式的区别可能就在这里。由于思维方式的不同再加上其他差异因素的参与,国家法与民间法在各个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发生冲突,而由于思维方式的相近及其他因素的相似,它们又可能在冲突的同时相互妥协、调和,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在两者冲突与调和的背后,是不同思维方式的运作行为。从这个角度说,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很可能主要是不同思维方式之间的冲突。
现实如舒国滢教授所说:“法律的观点总是在具体的情境中与每个具体的人的生命经验息息相关的,它反映着不同观察者和当事者的不同的经验感受、不同的知识状态、不同的认识视角、不同的生命态度、不同的想象和期待。”[9]正是在思维方式的运作行为中,我们发现了人们关于法律的不同观点,发现了制度创新的可能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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