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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方式在制度创新中的角色——《创业史》中的法律意识分析

       三  
  面对思维方式的差异导致法律实施中的折扣,立法机关的作为不可小视,但是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因为不管本身的内容制定得多好,法律都不可能得到完全实施的。法律的效力总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得到社会条件的支持。“没有违法就没有法律。更确切地说,如果没有违法就用不着法律。法律的存在本身就说明法律的完全执行是不可能的。”[5]既然如此,我们不能不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深入的思考。法律实施的方式、效果、过程、程序等是由法律规定的,但是实践中法律本身所代表的思维方式与法律实施过程中所牵涉的人的思维方式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这样,就促使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思维方式的不同会极大地影响法律实施的心理基础的不同,因而法律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在考虑人数较多的群体的思维方式时要具有一般性,但这种一般性不应排斥在照顾人数较少的群体的思维方式法律应该具有的特殊性。  这就促使我们思考国家法与风俗习惯等民间法的关系问题以及思维方式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与调和中的角色问题。通过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对于特定社区中生活的特定群体来说,国家法是外来的社会规范,而民间法则是特定社区中生活的特定群体从小到大逐渐习得并在内心中予以认可的内生性社会规范。当然,国家法作为外来的社会规范未必就是与民间法异质的。相反,它们很有可能在内容上互补或者在精神上一致,从而形成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6]但就目前的中国社会而言,适于现代工商社会的国家法律并不一定在乡土社会也受到同样的欢迎,所以要送法下乡。乡土社会有其历史传承或者自生的权威和秩序。这些权威和秩序恰恰通过长期通行、世代相传的风俗习惯等体现出来,而这些风俗习惯在实际生活中很难避免与外来的社会规范的冲突与调和。对此,尹伊君先生更是用了近十年的时间来研究20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的上层与下层、城市与乡村在发展上的脱节与背离现象,由此他提出了两个社会的理论模式,对两个社会里的不同规范和不同观念问题做出了深入探讨和有说服力的解释。[7]我的问题在于:就某个特定的人群而言,风俗习惯(民间法)为什么会与外来的社会规范(国家法)发生冲突与调和?仅仅是因为它们在内容上的不同吗?但内容上的不同仅仅是它们的冲突与调和的表面原因,内容不同的背后才是我们需要高度予以关注的东西。  
  苏力先生把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归结为两种不同知识的冲突,因为任何法律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在两者相遇的时候不同知识的地方性就显露出来。[8]这是一种看似有力的解释,但我觉得这种解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知识的地方性可以构成不同知识之间的差异的原因,但不必然导致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也不一定构成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的理由。知识的地方性实际上说的就是不同知识在内容上的不同,这种解释不过是一种表面的解释,并未深入到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深层原因,都是有局限性的。二、知识是什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知识指的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也许《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也许对于知识我们从一开始就不应该试图给出什么准确的定义,因为任何定义都可能是不准确的或者模糊的。但是,我认为,定义仍然是必要的。不对我们所要了解和分析的事物从某些方面作出一些界定,我们很难深入思考或者研究。作为一种学界普遍接受的经典解释,《现代汉语词典》对于知识的定义仍然可以作为我们了解知识的一个参考标准。从这一点看,几乎任何一种人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都可以看作是知识。由于知识范围的广泛性,这种通过强调知识的地方性解释国家法与民间法来解释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实际上是没有什么解释力的。我认为,作者这里所用的知识有点像他批评的文化一词的用法,因为不管什么不同都可以说是知识(或者文化)的不同。⑦这种解释表面上很有解释力,实际上很难让人信服,因为知识同文化一样,几乎无所不包,任何差异我们都可以用知识的差异来加以解释,但解释过后我们还是不明白所以然,还是没有达到我们认识事物和发现某些新东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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