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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方式在制度创新中的角色——《创业史》中的法律意识分析

  我国法律对于少数民族的特殊规定,尤其体现在充分考虑他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以及语言、风俗习惯上。而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是什么、如何对待、国家法的地位以及解决的结果如何,在很大程度取决于他们自身的思维方式和国家做出这些规定的思维方式之间的契合程度与冲突情况。比如,国家法律通过对少数民族做出特殊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和措施,借以协调不同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可能产生的矛盾和问题。但少数民族对此事怎么想的则会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律的实施情况和少数民族本身的发展情况。少数地区的情况与此相似。  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不同地区的不同政策和措施往往体现为国家法律。例如,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城市,有了这些政治上的标签之后,这些地方所实施的一些法律与其他地方的法律实际上就存在很大甚至是根本的差异。对于同样的国家法律,不同地方的思维方式是不一样的。比如,有人说,广东人只要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没有禁止的就允许去做,而山东人只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的才敢去做,借以说明山东人相对广东人来说比较保守。再比如,同样按照统计法往中央报国民生产总值,落后地方可能要把三块钱报成五块钱,这样可以增加当地官员的政绩,就是所谓“数字出官、官出数字”。但像广东这样的发达地区可能要把五块钱报成三块钱,这样向中央上缴的钱就会少一点,地方的钱就会多一些。发达地方的官员对于靠虚报数字来增加政绩的需求比落后地区的官员可能要少一些,对于统计法的遵循情况与落后地区有所不同。⑥由此可见,不同人群之间思维方式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法律实施的状况,从而使得国家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不得不考虑这种情况而做出相应的安排。  
  这种相应的安排首先体现在立法领域的规定或者解释。例如,《创业史》中的梁三老汉认为“地没契甭种”,国家要考虑这种思维方式和法律意识的稳定性而发放土地所有权证书。尽管后来实行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证书等于没了,但历史的轮回还是让农民手里出现了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书,也恰恰说明了农民式的经验主义思维方式对国家法律的深远影响,单纯依靠精神的力量的理想主义思维方式在现实中还是要碰壁的。再比如说,我国不少立法明确规定,要尊重习惯、惯例等社会规范。[4]其次,这种安排还体现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的时候打些折扣,不可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立法机关对执法的折扣很多时候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除非社会本身对此已经不可忍受、舆情汹汹,立法机关一般不会马上作出新的规定,因为现代社会的立法机关每年要制定和修改大量的法律,而制定和修改法律需要一个过程和程序,这个过程和程序总是或多或少要花费一点时间。由于人们对法律的内容和立法工作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会变得越来越慎重,因而花费的时间很可能越来越长。很多时候,立法机关对法律的修改往往只能应急而很多预测到这些法律将来要面对什么不可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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