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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方式在制度创新中的角色——《创业史》中的法律意识分析

  梁三老汉经历过军阀混战的旧社会,心中的不安定情绪不会因为新中国的建立而一下子变得安定起来。为什么会这样呢?拿他的话来说:“他只相信他见过的。”(第133页)这一点和农民想象皇帝用金扁担挑水吃是一回事,是一种典型的农民式的经验主义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似乎在梁生宝为代表的青年人身上体现不多(有一些),但在梁三老汉的同龄人中则是大有人在,如梁大老汉、王瞎子。如作者所说,他所塑造的梁生宝不仅具有农民的特点,而且还具有很多农民不具有的特点,有些气质不属于农民的东西。[1]这说明,“新中国文学创作上的农民思想无产阶级意识化,或者说传统的小农经济落后意识向现代的无产阶级集体主义精神的转化,完全是一种由人为虚构行为所造成的主观附加因素,而不是农民本身所具有的内在本质要求。”[2]也就是说,作者所塑造的梁生宝的形象实际上很难被认为代表当时农民的真实形象,而恰恰是梁生宝的某些对立形象(梁三老汉等人)才可能反映了当时农民的某些真实的特点。正因为如此,两三老汉的身上所具有的农民的特点,如热爱土地、希望个人发家、思想相对保守、勤劳俭朴、胆子不大等,在作品中虽然不是作为正面人物加以描写的,但却可能更加真实的反映了当时农民的真正状况,特别是思想状况。梁三老汉的这种农民式的经验主义思维方式我们还可以在其他中国当代文学作品中找到相关的叙述。例如,张贤亮的《河的子孙》中关于魏天贵的叙述。[3]由此可以看出,这种农民式的经验主义思维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我国农民接受国家法律的心理基础的一个重要部分。   
        二
  一直以来,中国就是一个农民占人口大多数的国家,这种农民式的经验主义思维方式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的影响一直都非常大甚至很多时候占据着主导地位的,不管我们是否意识到或者承认这一点。比如,很多作品中都谈到,五六十年代的中国农民想象社会主义的幸福生活就是楼上楼下、电灯电话。②这种对社会主义的想法在我们今天看来是很幼稚的,但我们不难从其中看得出政治宣传的影响,也不难理解当时农民对于社会主义的向往实际上主要是从自己的经验出发来进行思考和设想的。我们为什么要追求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好在哪里?它的好就在于:我们缺少什么,它就能提供什么。普通老百姓整天忙着怎么养家糊口,对为什么要走社会主义及为什么社会主义好是不可能有什么深入的研究和思考的。他们从自己的切身体会中知道是共产党领导人民翻身做了主人,跟着共产党走没错。共产党说社会主义好,我们要走社会主义,当时的老百姓一般很少有反对的。这应该可以说是一般中国人的普遍理解。  
  千叶正士先生在他的《法律多元》一书中这种强调了日本人变形虫式的思维方式对日本法律结构和法律实施的巨大影响,认为这种思维方式实际上与日本的制定法、习惯法等一起构成了日本多元的法律体系。“变形虫式的思维方式无所不在地植根于日本人行为的文化模式,通过调停官方法和被公开拒绝的非官方法之间的冲突而特殊地发挥作用,影响着官方法的效力和有效性。因此,变形虫式的思维方式构成一个基本的非官方法律原理,就其实质效果,可以看作一个潜在的官方法律原理在发挥着作用。”③由千叶正士先生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一种思维方式尤其是一个群体(特别是人数很多)的思维方式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规范存在并且对社会发挥广泛深远的作用是可能的,并且这种社会规范的独立性相比其他的社会规范在穿透时空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不会简单地随着社会状况、政治法律制度、政治权力、经济状况、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变化而立即发生变化。从这个角度说,作为一种群体的思维方式,它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对该特定群体中的人们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上是丝毫不逊于国家制定法的,已经被该特定群体作为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方式和思维定势而内化在人们的行为和言语之中。而且,国家制定法要想在该特定群体中发生作用或得到较好的实施却不能不顾及这些群体所固有的思维方式的影响。否则,它们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心理基础。由此,我们或许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思维方式的不同极大地影响着法律实施的心理基础的不同,因而国家法律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必须考虑较大群体思维方式的一般性,但这种考虑不能排斥在考虑较小群体的思维方式时应该具有的特殊性,因为天底下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④  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在新中国的立法实践中得到验证。中国现行宪法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在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国家根本大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在国家的其他法律、政策中得到了具体化。由于生活状况、居住环境、思想意识、知识水平等的不同,不同群体的人对于同一个问题的看法会存在很大的差异,而这种不同看法的产生原因集中体现为思维方式的不同。这些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特殊规定可以看作是国家法律扩大自己的实施的心理基础以获得普遍性的一种努力。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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