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法律的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的博弈,应该来讲内因决定外因,内部决定外部。只有法律的机制较完整,不是摆设,古人说过“法不在于严,而在于行”。及涉及如何执行我们已有的法律规则的问题:在事前惩罚和事后惩罚中选择,关系给予权力正确的动机。
从上面的个案,讲到相邻关系很复杂,各国规定各有千秋。德国的民法典规定地上的相邻权较细,如规定处理相邻滴水问题,由屋檐走向决定。而美国的民法较详细规定地下的相邻权:道路权、使用权、支撑权、采矿权等。
从整个国家来看,民法涉及老百姓的方方面面,早出民法典只有利无弊。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宣布废除中华民国“六法全书”,在获得执政资源后,相续颁布
宪法与
刑法,而民法草案,几易稿都无法通过。在民法典无法出炉情况,只能在1986年草草出了
民法通则,但毛手毛脚丫头难做绣针活,甚至民法出现司法“空白”。从两高厚厚的司法解释,就可以看出
民法通则的局限性,即使勉强应付社会的需求,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麻烦。只有“有法可依”社会才不会乱套;出现矛盾,有法律规则,老百姓知道国家的想法,有门路可控诉,怨恨就会得到平息。国家才会长治久安。只有制度上完善,才可能避免个人与国家的博弈。社会才公正,更和谐。
【注释】 作者简介: 1998年毕业于福建省广播电视大学,数学专业,中学二级教师。被北京时代人文学院聘为特聘院士。曾发表论文《温和人文主义教学》(《理论创新研究与教育实践》,二等奖),《食品安全的伦理问题》发表与《中国伦理学会》,《当代中国人》。论文〈论生命的教育〉发表〈现代教育与探索〉(2005年,9期),荣获全国科教一等奖。个人业绩被收录在《中华名人专家大典》。2005年被北京学人文化研究人文学院聘为院士。
【参考文献】1、《民事举证责任研究》,李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美)大卫弗里徳曼著,杨欣欣译,法律出版社
3、《
民法通则》及《
民事诉讼法》相关两高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