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法的博弈——民法通则第83条随笔

  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首先,二审的审判书自相矛盾,及对一审的事实认定,后又推翻;一审、二审所依据都是民法通则83条,何来个一审所用法律根据错误。其次,被告的律师辩护不利。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地方入假设有前一种可能。被告律师应首先指出,原告的代理人不适合出庭,请法庭给予确认。第二,指出原告有两个门,其中一个门通向公路,主要的通道。另外个门,只不过是农村所谓“大门”,迷信说法,请法庭不予采信。第三,退一步说,承认村有规划路,那么规划的路原告旁边路宽3米,被告的路3/2米,两条路之间垂直距离差3米,这怎么说明是原先规划路。并且被告建的房屋和路时间都在原告后面。即使是原先规划,路肯定是直的,不可能是弯曲,那只能说明原告多占了地,请法庭调查。第四,辩护从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入手。第五,被告修了路,上面有厕所与猪栏,被告在上面生活、生产十几年,从民法通则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以及处理原则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这是首要原则,使相邻关系的调整更符合社会的利益等方面,更不能拆围墙。即使拆了围墙,也应给被告补助。第六,假如出现“一审所用的事实和法律根据错误。”,被告律师可要求法庭在二审没有增加证据情况下,分别要求法庭对一审的每一个证据给予明确的说法。
  最终也只能说明二审的审判长够“大胆”。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美国的一个大法官说过,对于一次误判,改正过来,永远都合适宜的。
  四、总结。我们从法律的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影响来说明法律的博弈。如果说,只为争一条道路通行权,请了律师打官司,其代价不下四千(包括一审,二审)。单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怎么卖路都够,路既直有宽敞,邻里关系又和谐。从结果来看是两败俱伤。如果从每个人,为了自尊心或虚荣心,争强好胜,都想让对方退一步;或为了一个理“人活一口气”;那似乎有这个必要。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公民个人法律意识的提高。
  特殊的博弈。如果从人民司法调解来说,那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博弈,总要牺牲一些利益,要么原告,要么被告。调解由法官进行调解,这似乎有违背法官居中的角色。应该来讲法院代表国家权利,国家意志,给人的感觉:到了法院还可以讨价还价,还有商量的余地。着样子,给当事人的感觉不够权威。人民司法调解应该,休庭前法官宣布根据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涉及的法规,可能的后果。当事人在庭外和解,法官不介入;如果达成一致协议,法官审查,只要不违背法律和良俗,法官签字及协议书生效,得到国家法律保护;否则法官宣判结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