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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博弈——民法通则第83条随笔

  一审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方案1、在被告围墙外再买3米宽的地修路,路拉直。四家一起出钱。原告不肯。方案2、由于被告的房屋使用证没办,建议被告在被告围墙外再买3米宽的地修路。在将来的房屋使用证注明前面的路归被告所有。方案3、那只能拆围墙 ,但原告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原告不肯。由于当事人是为讨个说法,调解失败。
  根据一审法院,对事实了解,和证据的确认。一审判原告败诉。
  从法理讲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集体有权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改变土地的使用权。象这个案例,原、被告双方可到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不服者可到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而不是直接民事起诉。从证据学讲,本案也涉及证据的效力。根据《审判方式改革规定》第27条,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2、证人提供的对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4、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我们来证据的顺序,直接证据效力高于间接证据。在没有规划图,和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前提下,被告的证人证言的效力高于原告的房屋产权证据确凿的效力。因为被告的证人是当时事情发生的目击者和参与者,原告的房屋产权证据确凿只能证明房屋本身,而不能房屋外面的路,并且没有标明路名,以及路有多宽;只能算个旁证。对于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既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只取其一,而应该是当事人举证为主,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为辅。人民法院只负责收集、调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其他证据。
  三、法令外部系统的博弈,外部机制的制约---外部对审判结果的影响,实际上外部因素影响审判结果,及存在变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二审是终审判决。因此,双方当事人一般会慎重,也会请律师。假设二审没有增加证据,我们来看本案博弈中最难的一种。一审判原告败诉,二审判原告胜诉,并要求被告拆除围墙。那么出现这种情况有几种可能。可能1,原告方动用法院外的资源,进行司法干涉。如借助人大、政协、检察机关、信访办、效能办、以及社会团体力量对法院干涉。这借法院系统外对司法干涉。比如原告请的代理人是“能人”,是国家规定不能出庭的相关人士(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人员等)。可能2,原告动用法院内部的力量,“合理”干涉二审地合议庭(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包括三人。庭审意见投票决定,以少数服从多数。),一般来说,组成成员由三人组成。使合议庭形成三种不同见解意见。这时审判长权力最大。他慎重起见,将庭审意见交给审判委员会。一般来说来说,由审判长汇报,当然有起影响力。为再慎重起见,审判长为支持自己的理由,以现场勘查为由,甚至可以审判决书在二审判决书出来后。当然交代原告,在被告不在家或不知情况下,找一些有利原告的人员,说一些有利原告的证言。审判长可以大声疾呼,民情民意支持原告,否则公理何在?可能3,被告的律师,怕得罪人或水平低,随便敷衍了事。特别是后两种可能使审判形势逆转。那最终二审的审判结果出炉。由于没有增加证据,二审先承认“一审所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凿,本庭给予采纳”;到了后来,为支持原告说“一审所用的事实和法律根据错误。”,最后说,“本庭根据民法通则83条,作出以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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