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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博弈——民法通则第83条随笔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两个有亲戚关系的关系邻居,为道路的通行权打起官司。原告甲(三家,亲兄弟),被告乙。当事人博弈结果,不外乎六种程序结果,结局只有两种。对该案例可形成几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在通常情况下,三家告一家,从与情与理法院应该判原告胜诉。第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民法要讲究证据,看谁侵权。第三种意见,驳回原告的请求。
  那么我们来分析案情。首先,原、被告是农村某自然村,被告原来是上门做原告舅舅的女婿,应属于表兄弟关系。在关系很好时,在同一块地建房。后被告与其岳父生前吵翻,关系破裂,不再入赘。因此,有一些矛盾。其次,这房屋属于村规划地。第三,被告切的围墙,切实堵住原告的门去路。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邻一方必须在另一方使用的土地通行,应当予以准许。因此给相邻落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通行一方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司法解释强调的是唯一通道,并且是历史形成。以上就是第一意见的说法。第三种意见,驳回原告的请求。根据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集体有权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改变土地的使用权。原、被告双方可到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不服者可到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第二意见,较难,也较客观。这就涉及当事人双方举证责任,其直接影响到诉讼的结果。
  证据是当时历史的再现。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证据是民法的灵魂。”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在民事诉讼中,从起诉到裁判直至执行,一切诉讼活动都围绕证据的提供、收集、审查、判断展开: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查明案情,正确裁判。可以说,离开诉讼证据,就没有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个特征:1、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2、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证据应当是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3、合法性,即证据应当按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实体法要求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定的形式,作为证明这些法律行为的证据材料就应当具备这些法定形式。证据种类根据民法第63规定,分为7种: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假设我们来看一审中关于证据运用。1、书证,指应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的,并能表达一定的思想和行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面证据。常见有合同书、结婚证书、设计图纸等。由于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根据宪法等规定,集体有权在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调整土地的用途。由于四家靠公路,村曾决议并规划,后面规划一条路。但图纸丢失与当时规划村干部外出打工。并且由于历史时间久远,现在村干部也说不清。2、物证,指物本身存在的数量、质量、规格、形状、特征等客观物质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物证通过自己的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性。常见物证有:损害案件中的涉及损坏物,产品质量纠纷案中发生质量争议的产品等。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应提供原件,提交有困难的,可提交复制品或照片。本案中当事人就提供了房屋前后的照片。原告提供房屋产权证据确凿的复印件。3、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有两面性:一是可靠性,因为当事人是案件的经历者,因此,他们对案件情况了解最全面、真切,陈述具有可信的一面;另一方面是虚假性,这是因为当事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到他的直接的利益,因此其在陈述中对有利自己的地方,可能夸大其词,甚至虚构,对自己不利的地方,则有可能隐瞒,从而使其陈述可能有虚假成分。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认诺部分,法院应当采信。对于重大利害关系地方模糊或矛盾可引用其它证据印证。双方当事人都承认当时村曾规划路,但后面不了了之。被告称,自己的房屋建的时间在原告后面,路原来就没有,后雇人在自己的屋前,修葺猪栏和厕所,就形成路,仅容二三十厘米的通道,几乎没人走。并在前几年修围墙堵住。去年因为原告孩子要结婚,说嫁妆要从正门走,就拆毁围墙。原告打电话通知当时在外地被告,许诺在婚后重修。被告同意。后来被告过年回来,围墙没修,自己就重新修葺。4、证人证言,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被告提供两个证人,证明十几年前原来被告房屋前的路原本就没有,是被告雇这两个证人,从田间修砌起。5、勘验笔录,指堪验人员对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记录。勘验人员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在场,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结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结果制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由于一审法院了解到原告、被告曾进行村委会、人民司法调解,但没有达成协议。根据民事诉讼发“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当事人是举证责任的主体,他们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是诉讼当事人,因而不是举证的主体。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64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款规定,一审法院为慎重起见,在开庭前,并做现场堪查、调查,照像并画简图。原告有两个门,一个通向公路,另一个被围墙堵住,门宽3/2米。原告被堵住方向,路宽3米。而被告堵住围墙路宽3/2米,正对着原告的其中一个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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