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律师在追求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要以维护社会正义为要旨。但律师还是不能等同于学者,在看到学者的社会责任时,不能拿律师来做简单地比较。比如,余秋雨先生作为一位著名学者,把关注弱势群体看作“从善良和博爱的角度来看,富裕的人们需要关注弱势群体”,显然,余先生把关注、保护和发展弱势群体的利益看作是富人给予的一种“施舍”了,想给就给,不想给也没辙。其实,我在有关文章中已经指责了余先生对中国现代法律基本常识的欠缺。关注弱势群体难道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或者 “道德要求”吗?显然不是。从传统进化论和竞争法则来看,强者是要“吃”掉弱者的,但从伦理道德法律等社会规范角度来看的话,强者照顾弱势不仅仅是一个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更是一个法律规则,现代法律都在昭示这一法则,并且形成了一系列部门法。
当然,这里不能不提及有些学者不讲社会责任而引发的“民愤”。有学者认为:之所以产生“民愤”,那是因为民众一直把专家学者当做权威,现在失望了。这自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如果全面分析“民愤”产生的原因,我觉得从“民”的角度来讲,可以说确实有“希望与失望”的缘由,但那些专家学者为何让民产生了“失望”?这就要从“家”的角度来分析了。我认为,这些“家”之所以叫“民”失望,也应该反省反省自己的原因,其中,“旋风”和“摇滚”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就足以说明一些问题。而我的系列批判文章,也主要是从“家”的角度进行分析的。
六
去年的某一天,我去母校华东政法学院听了台湾一著名学者汤德宗先生的宪政讲座,从独立检察官讲到台湾宪政改革,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但他自己也承认这些观点是少数派,得到响应尚需时日,付诸改革也是难上加难,除非他做了总统。听完后我和友人砝码先生饮酒小聚了两个小时,谈到学者或者一些思索者的观点对社会的推动作用时,也有一个共识,那就是:尽管有些观点、有些做法可能不被主流所认可,但我们还是要发出声音。不能因为顺应者少而去保持沉默。因为你考虑过的东西,不管是否成熟、不管在别人看来有多垃圾、多书生气、多愚蠢、多不合世俗,但我感觉还是要大胆说出去的。不对的,别人可以批评。其实,我抛出来的好多观点,当时未必成熟,但经过广大网友批评指正之后,也可能会在以后更多的思考中予以修正,这样的例子可以说并不在少数。
我主张观点不同者可以为伍,这就是我向来主张的学人之间的宽容与共生问题。学界的好多“怪事”我还是要慢慢批判的,比如,“学者相轻”问题,我是非常憎恨学者的这种“臭毛病”的。再比如,以观点不同来划分队伍,甚至拉帮结伙,把与自己观点不同的人批得一文不值,最近一批老大不小的文学评论家抓住所谓“80年代作家”不放,恶意攻击他们的文学性,甚至根本就否认这些年轻人的文学性。我就在纳闷:为何一定要划分出一个所谓什么什么年代作家而有意去对立呢?我毫无条件地认为,这根本不是厚道的学者。我在网上喜欢写写博文、网文,但讨论的终极目标不应是仅仅为活跃网络论坛或者网站博客人气,而是在一个共同目标上寻求一个共识,观点可以有差异,甚至在一段时间内可以保留,但我想,只要大家向着一个共同目标,就不会产生对“人”的一些猜测或者“挖私货”、“玩猛料”。我们讨论问题就是讨论问题,要主要针对“作品”而非“作者”。但我依旧很纳闷:为什么有些人看问题一定要偏袒地站在某一立场呢?我相信一个人格优秀的人是不会介意别人的善意批评的。比如,我认识一些当独立董事的教授、博导,每次我很耿直地问他们:你能对公司企业了解多少?你为什么不去做企业家,你的研究生你见面的频率多少?他们竟然有些回答:“现实社会,能过得去就过得去了”。我说“我要写文章批判你们”。所以,我很珍惜个人独立而自由的思想,而一般不会去考虑被批判人的“感觉”,至少我个人,我要在思想的表达上尽力实现“绝对超然”。绝不会因为某人是我的什么什么人而有丝毫地让步和妥协,因为我是土生阿耿。
在一个“讲城府不讲单纯”的社会里,我的已经自成体系的文章风格和观点必然会遭遇许多人给我一个“偏激”的评价。这很正常,我也很理解。这些年,我就是这么被评价过来的,但为了追求一些本应共同的东西,我还要继续“偏激”下去。有人认为“学者和专家并没有天生就处在超然的地位”,确实是这样的,从天生的角度来看,不管哪个行业哪个专业的“家”,其“超然地位”不是天生的,我们也欠缺这样一个遗传基因,更欠缺这样一个文化传统。所以,我们才来努力弥补这一天生的缺陷,喊破嗓子的呼吁专家、学者启蒙社会责任意识,承担社会责任。至于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培养社会责任感,我认为这其实是一种“自然法则”,本无需别人来提醒甚至叫喊。可惜,事实上不是这样简单。——这就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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