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的对自己的“人格尊严感”总有不同,肯定会使不同的个体对来自外来的语言、行为或者其他方式的交际内容产生不同的“感受”,不必说使用了“尖刻讽刺+温柔缠绵”的表现手法,即便是一句很平常的话,在有些听话对象那里,可能也会因为“误会”、“误解”而产生“受辱”的感觉,这就是所谓的人际交际(包括人际交易和人际交流,参见拙文《人际交际的分类规范及其蕴涵的契约理念》)中的人际交流之心理错位。比如,亚当和夏娃之间的人际交流过程中,亚当说了某一句话甚至使用了某个词,夏娃可能产生了“受辱”的心理反应,但是否真正构成行为人的“侮辱”,并不能单纯以夏娃的心理反应来判断,更不能仅仅以夏娃之“受辱心理感应”来判断亚当之语言构成了“侮辱”或者“下三滥的侮辱”。判断是否构成侮辱,不能依据一个孤立的要件,更不能以亚当和夏娃之外的某个第三人的判断为标准。比如亚当和夏娃的对话,被第三者秋娃、冬娃、春娃等人听到,如果秋娃、冬娃、春娃中的一个人(如秋娃)出来说,由于“个人喜好不同”、由于“腻味”,所以,我感觉亚当在“侮辱”夏娃,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说明秋娃自己“感觉”亚当是在侮辱,而不能对亚当概括地冠以“侮辱”的名号。侮辱的主要特征在于行为人直接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行为直接指向他人的人格尊严,这里包括两个要点:一是行为人贬低了被侮辱人的人格或者损害了被侮辱人的名誉;二是行为直接指向的是被侮辱人的人格尊严。而这两个要点是否成立,不是单纯以“受辱人”或者某个第三者的“喜好”、“是否有腻味”来擅自界定的。
其实,对待善意或者恶意的批评,好多被批评者要么“一笑了之”,要么“认真接受”,要么“做出回应”,这都是被批评者的自由,但丝毫不能以他是否做出了回应来判断批评者的善意与恶意。这是基本的人际交际常识,应该为绝大多数人所明白。我那句“老鼠爱大米”,我其实把自己比喻为老鼠(动物),把余地秋雨先生比喻为大米(植物),——其实,我没把他比喻为老鼠就已经很够意思了!
四
有人提到让那些愿意为“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代言的人站出来和那些为“代表企业家利益”的学者进行辩论,以辩论结果来决定到底该维护哪个群体的利益。这一点我很不赞同。如果刻意安排这样一场PK大战,我想,即便代表“其他社会成员利益”的那些代言人在辩论赛中输了,也多是输在“话语权大小”上,而不是输在“谁的利益更需要保护上”。在这一点上,我反对把对方辩手的人格事先否定掉,我更反对限制或者剥夺对方辩手的发言权。因为发言权不是某个人就可以剥夺的,它是
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剥夺它就意味着违宪。辩论的客体也不应该是人格,而是围绕辩论主题展开对“事”不对“人”的非文革式讨论。——事实上,我反对采取辩论的方式来决定谁的利益更应受保护和代言。因为,我认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应受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始终应受到关爱,这是应成为每一个有良心、有道义人的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绝不能拿人民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当作辩论场上的游戏来玩弄!
我还注意到有人提到“经济学家说的不一定是对的,有斤两的就挑他们的毛病,如果你觉得经济学家是在为企业家说话,侵犯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那你也可以站在某个群体后面为他们争取利益,你们相互辩论就是了”,先质疑几个问题:首先,只有有“斤两”的人才能挑经济学家的毛病吗?这里的“斤两”是什么意思?达到经济学家的水平才算有斤两吗?才能挑他们毛病吗?如果以这个标准来衡量的话,我可以坦诚地说我现在没有“斤两”,因为我作为普通大众的一员,不可能为了去批判经济学家的良知和责任而去把自己深造成经济学家,即便自以为深造的差不多了,一旦再有一个丁学良教授之类的“较真”者再次出来说“真正意义的经济学家不超过5个”,那我不完了吗?好不容易修成了经济学家,但还是不能去挑经济学家的毛病!所以一定要解释一下“斤两”。我认为,如果一定要求批评者具备了一定的“斤两”才能去批评别人的话,那么无异于想堵住民众的嘴巴,扼杀民众的发言权和对他人的评价自由。其次,为什么批判经济学家的社会责任和社会良知、为广大人民群众说句话,就一定要求去辩论?辩论取胜才能去为维护“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怎么能够通过玩辩论游戏来取得?任何社会成员或者群体的合法权益都应由“法律”来“规定”,而不是通过“辩论”来“决定”。即便这种辩论是“公共辩论”,但我也认为在影响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公共辩论也需要成熟的公共辩论环境和合理的公共辩论规则,我们国家有公共辩论的成熟环境吗?所谓的“这家”、“那家”愿意组织和参与这种公共辩论活动吗?尤其是那些欠缺社会责任意识、一心想望富豪怀里靠的公共知识分子愿意为你所说的“其他社会成员”辩护吗?我想,就是因为现实没有培育成这样一个公共辩论环境、形不成一个合理的公共辩论规则和秩序,所以,我才去给不走“人”路的那些经济学家戳上一杆子,才不赞成经济学家当独立董事,才敢于招余秋雨攻读我的研究生,才把有人所说的辩论理解为“PK”甚至达不到“PK”的层次的一种责任推辞。这里,我甚至想建议一下中国青年报和搜狐网再次做一个调研:到底多少经济学家敢于为“其他社会成员”做代言人并且愿意或者敢于和那些企业利益的代言人来一长公共辩论的“PK”大战?在中国现有的体制下,你又对“PK”大战中的毛腻了解多少呢?是不是真正做到“阳光下的辩论”呢?即便这样的辩论搞下去,最后的技术性、决策性、操作行赢家又是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