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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收费、企业代言与学者的社会责任

  在企业代言和担当独立董事这个问题上,有人为了维护企业家利益,提出观点认为“农民工自然是弱势群体,而企业家常常也是被压迫的对象”。通说意义上的社会三大弱者是劳动者、消费者和中小企业。诚然,农民工和企业家相对于强大的政府力量和大企业力量来说,自然属于弱势群体,但我认为,即便在弱势群体这个圈内,也有一个弱势程度之大小问题,也有一个倾斜保护的价值取向问题。企业家需要代言人,这也是一条经典的企业管理法则和经商之道,我并不反对,但我们不能由此忽视那些比企业家更需要关爱的弱势群体,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之根本利益不能因为企业家的存在而受到冷落,更不能让企业家和学者联合起来增强他们的“凝聚力”,来蚕食广大消费者、劳动者的利益。
        三
  关于类似话题,我还曾写过一篇《想招余秋雨先生攻读我的研究生》的文章,有人指责我文章里充满了“人身攻击”,但我不认为这是对余先生进行“攻击”,我文章中无论从构思、创意、语言、观点、表述、结构、语气等各方面来看,丝毫不能认定为这是在“攻击”余先生。其实,批评者也不能滥用批评权,这一点,我向来很重视,每写一篇文章,我都很注意批评的严谨性,保证对“事”不对“人”。但请各位读者注意,“事”是“人”做出来的,所以批评“事”时,肯定会涉及到做事的“人”。但不能因此就随便给作者扣上“攻击”的帽子。事实上,我这一篇文章是很“温柔”的,是我棒喝类文章中技术处理的最满意的一篇,为什么呢?因为我并没有直白的对余先生进行对口批判,而是迂回到对学者社会责任的角度来委婉批评余先生袒护那些表面上是“代言人”实质上是“说客”的部分经济学家之容忍(放纵)行为的,且我在文体上采取了夹叙夹议的文论方式,在构思和表现手法上采取了“招余先生为研究生”的写作技巧,侧面地表达了我对余先生观点的批判。显然,这不是您所说的“侮辱”其人格。说实在的,如果真要“侮辱人格”之类的东西,论能力,我自信比一般人都强;但我坚决不会去做。相反,我会在尊重被批评者人格的前提下进行疏导、帮教,其实我是在做一个“帮教社工”的角色,本质上是为被批评者好,而不是把被批评者一棍子打死。我不求被批评者对我感谢,只盼望这些人在做一些事情的时候能够改良即可。如果连这点很宽松的要求都被讨论者诋毁为“侮辱人格”、“攻击”的话,我只能说讨论者自身仍然处于麻木思维之中,还没“上路”。
  有人引用的我的话“在生活上,我也会时常关心他的健康成长,以亲情般的关怀让他快乐生活,‘我会轻轻在你耳边对你说,我爱你,爱着你,就像老鼠爱大米’”,你觉得这是在侮辱人格吗?我很不理解,学了那么年民法、呐喊了那么多年民法理念,但我还是不理解,不明白,为什么这样的温情脉脉的说法竟然成了“侮辱”?!本文通过“想招余秋雨先生攻读我的研究生”这一作品标题,这是一种讽刺性表现手法在作品中的运用,这种手法不是我的原创,而是文学理论尤其是写作理论中固有常规表现手法之一种。古今中外,运用讽刺性表现手法来表达作者对事物的批判者枚不胜数,如果连这种“文学表现艺术”都不允许使用的话,那么“讽刺性文学表现手法”存在的合理性哪去了?我的这篇文章的基调就是批判余秋雨先生的,我难道在行文中必须赞美他不成?写作原理告诉我们,作品的表现手法、语言运用、语气选择等形式的东西都是由其作品的内容和作者想要表达的思想决定的。我选择了批判余秋雨,就不可能赞美他;反之,我选择了赞美一个人的作品主题,我也不会去批判他,否则就是言不由衷、文不对题。如果把讽刺性表现手法都看作一种“人格侮辱”,我想,这是抹杀讽刺性批判作品的文学市场,更是在扼杀作者的合理表达自由。另外,作者有选择文风的自由,同样是批判文章,有的人可能不愠不火,有的人可能诙谐幽默,有的人可能犀利泼辣,有的人可能尖刻讽刺,有的人可能温柔缠绵,都是作者的一种风格选择自由。就兄弟我而言,这几个方式我都会,也都有代表作品。就《想招余秋雨先生攻读我的研究生》这篇文章而言,我认为我选择的是“尖刻讽刺+温柔缠绵”型,通篇其实是具有强烈的尖刻讽刺意味的,但在有些语句运用上,我又选择了“温柔缠绵”,所以才有了“在生活上,我也会时常关心他的健康成长,以亲情般的关怀让他快乐生活,‘我会轻轻在你耳边对你说,我爱你,爱着你,就像老鼠爱大米’”。其实,即便批评过激,作为“公共知识分子”余先生也有容忍社会公众合理批判的义务,而不是玩“小肚鸡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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