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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收费、企业代言与学者的社会责任

  《我也不赞同成经济学家当独立董事》一文,主要是从实然角度来讲的,并且我还提出只要具备了我所主张的担任独董事的条件且忠实履行担任独董的职责,我还是不反对学者当独董的,但在现实的情况下,我不认为允许学者当独立董事是一件有利于公司利益、社会利益和推进市场经济的上策,不排除个别学者有能力、有素养担任独立董事,但个别现象不能足以给我赞成学者当独董的充分理由。学者当独立董事的弊端已经暴露出来,无论是从选任机制还是董事过程当中对独董职责的履行角度,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但作为一名民商法研习者,我还是在很认真地去留心这些公司法问题的,不然我对此不会这么轻巧地就提出这个问题。
  我甚至顺带指出“民商法学家或者经济学家也不适合当独立董事”,这个观点我曾经在文章和跟贴中做过一些解释,归纳一下的话,我的这个观点之要点是:(1)不赞成经济学家(学者)当独立董事并不意味着反对经济学家(学者)当独立董事,我这里的“不赞同”有“不提倡”之意;(2)并非对所有当独立董事的经济学家(学者)个体都持不赞同或者反对态度,我不赞同的是学者当独立董事的制度化或者惯例化,而不是一把抓住所有的经济学家(学者)不放甚至否定所有的学者当独立董事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实际意义;(3)不赞同经济学家(学者)当独立董事的适用之空间效力是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地区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之现状,我资料尚未来得及查询),时间效力是中国现阶段或者说转型时期。换句话说,我不赞同中国学者担任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并不意味着我不赞同外国学者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不赞同现阶段当独立董事,并不意味着将来不赞同当独立董事;(4)之所以不赞同经济学家(学者)当独立董事,其原因我在文章也说过,从理论上来讲,学者,尤其是作为高校教师的那些学者,其本职工作是教学、科研、育人。如果把一部分精力拿来再去做独立董事甚至做好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其教学质量之提高、科研水平之提升、育人职责之履行都会因为精力的耗散而使担任独立董事的学者至少在时间、精力甚至心思投入上受到客观影响。相应的,其要是在教学、科研、育人等本职工作上做得相当出色,那么必然要付出相当的能量成本,那么,其当独立董事的职责之履行的尽职尽责程度也会受到冲击,我不排除有人精力会相当充沛,以至于把两者能够巧妙地出色完成,但这样的人我相信肯定会是少数,更何况这些能当独立董事的学者往往是教授、研究生导师,有的甚至是名人,其其他社交活动可能还有很多,那样就会更影响其身兼数职的职责之良好履行。
  另一方面,从实际运作角度来讲,在中国现在的独立董事刚刚引入实施还没成熟之际,学者担任独立董事已经暴露出好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仅是学者自身的原因(比如社会责任意识、执业能力、品行资质等),同时与公司、与整个社会人文环境等也都有关系,更何况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尚不完善,选任机制如何培育?独立董事实际执行业务如何操作?怎样强化其实际执行业务以使董事名副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在学者担任独立董事方面,哪些学者可以担任独立董事、具备什么条件、履行什么义务、报酬制度、专职还是兼职、退出机制怎么操作等一系列问题尚无完善法律规定,因此,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学者担任独立董事制度化甚至法律法律化,我看是不合适的。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学者担任独立董事可以带去一些新理念这一个或者再多上几个理由而将其草率制度化、合理化。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更提倡独立董事先主要从实务界中选任,让他们用自己的经验和理论为上市公司更为成功,也就产生了我的那个很谨慎的观点:不赞成经济学家担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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