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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调查之国家市场经济地位专题研究

  2003 爱沙尼亚 Solid Urea         政府
  2003 立陶宛 Solid Urea         政府
  2003 罗马尼亚 Certain Small Diameter Carbon and Alloy Seamless Standard, Line and Pressure Pipe      政府
  2003 保加利亚 N/A
  2005 乌克兰 Carbon and Certain Alloy Steel Wire Rod   政府
  1、商务部承认波兰的市场经济地位
  在1993年6月21日商务部对定尺碳钢板(Certain Cut-To-Length Carbon Steel Plate)案件做出最终裁决,确定波兰由“非市场经济国家”转变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在这个案件中,波兰提出了9个抗辩理由 :
  (1)波兰货币可以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包括美元;
  (2)1989年,波兰通过了工会法,给予雇员自愿建立工会的权利;工资
  和工作条件由波兰企业管理层和工会代表协商确定;
  (3)波兰允许外国直接投资的历史悠久。1991年颁布的《外商投资法案》
  规定给予征收补偿,并允许外资企业将全部利润、红利和资金收益返回投资国;
  (4)国有企业自主经营管理,不受政府的干涉;
  (5)波兰实质上取消了所有对生产品和消费品的价格控制,除了一些基础
  的货物和服务,比如一些食品、气和电;
  (6)出口没有限制,除了武器、短缺货物和军事使用的产品;
  (7)1990年,波兰颁布了《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在波兰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确保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8)波兰的证券交易受1991年《公开贸易和证券法案》制约。法案没有限制外国投资者购买股份的限制;
  (9)波兰1989年《海关法》和GATT的规定是一致的。
  商务部认为,根据波兰经济改革的有关立法、申请方和应诉方提供的信息、核查信息和美国政府、其他机构对波兰改革的研究报告,波兰符合法案771(18)条的规定,不再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尽管波兰还没有达到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完全融入欧共体的目标,但波兰的国内市场,不像其他处在转型期的国家,已经对贸易和外资开放,不再和外部市场隔离开来。波兰政府不再像传统的“非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对公司和经济机构采取经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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