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从“教育消费观”上来看,研究生其实就是教育消费者,有权享受导师给予的优质指导。如果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指导,反而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版权会随时受到导师的“失当干扰”,那么,这无疑意味着作为教育消费者的研究生,在教育消费权益方面并没有得到培养单位的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导师在研究生作品创作和发表中的“搭便车”行为,其实就是对研究生版权利益的一种蚕食,它打乱了平等秩序下的培养格局,把自己的研究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任意支配和使用,研究生变成了导师对某些利益“不劳而获”的工具。显然,这与现代教育消费观是不相吻合的。
因此,要改变这一研究生培养中的不正常行为,除了师生共同自觉遵守学术纪律和学术规范之外,还必须在我们的研究生教育体制上动动“手术”,即如何在导师对研究生进行学术指导的过程中确立一定指导规范和指导纪律,既要尊重师生之间合作研究的自由,又要防止导师“搭便车”的行为。在具体操作上,要反对两种错误倾向:一是硬性规定研究生发表论文导师必须署名,二是禁止师生合作。这两种做法的不可取之处在于,前者是对研究生作品版权的直接戗害,并且因缺乏共同创作而单纯“搭便车”之后一旦酿成“车祸”,则会因“学术丑闻”而给双方带来诸多尴尬;后者则既是对版权法允许共同创作之意思自治的的干涉,也会挫伤导师指导研究生的积极性,给研究生的培养埋下了又一块“绊脚石”。可见,在学术研究和作品创作及发表上,不能过分夸大师生合作的弊端,也不能把师生合作一概曲解为“导师搭车”,更不能因为有人出了“车祸”而就此主张绝对禁止师生合作。应该充分尊重师生之间的共同创作自由,但必须认识到,合作作品创作出来之后不仅产生共同版权,也会产生共同责任。同时也必须承认,是否真正有合作关系,存在举证上的技术性困难。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建立并推行“合作作品版权与责任声明”机制,要求师生合作的作品要由双方共同签字认可,这样既能表征合作作品的创作者,也能谨慎防止因导师“搭便车”而带来的责任风险。应该说,这不仅是尊重版权法的体现,更是学术规范的内在要求。推广开来,对化解这类尴尬,有利无害。
2006年3月18日深夜于上海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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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文原载《科学时报》,2006年3月21日“大学周刊”。发表时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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