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这种观点评述前,我想强调指出,知识产权之所以发展壮大的生命力在于它对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恰当平衡与协调,而人们认同这样一种权利存在的着眼点也正在于此。著作权的相关法律制度许可著作权人能为自己的劳动获得回报,收取利益,同时,又要求这种利益获取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保证公众的正当利益,诸如:以合理价格方便地阅读作品,自由发表个人的意见与看法,为人类文明的更大进步而恰当使用等等。
当一名读者阅读一本小说后,他可能会在报刊杂志或评论刊物上发表或专业性或大众化的评论文章,表达自己憎恶、喜爱之类的看法,而文章也会引用相当数量的被评论作品的原文。或者,一名观众看了一部电影后,会在电影评论杂志如《看电影》或《电影世界》等媒体上发文予以评价,经常性地,编辑或作者本人也会为这篇评论文章配发或多或少的电影静态图片。
类似这样的举动,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而人们并没有认为这种对原作品的引用是一种抄袭或对原作的评论是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权。为什么?答案很简单,因为引用、评论之类的行为是人们对人之精神权利的正当行使,而且这种行为也是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终极需求的。如果一个作者发表一个作品后,不准别人发表任何意见或是只准发表吹捧、表扬的话,那么该作品的生命也就走到了尽头。尤其要注意的是,当某一种势力利用媒体优势或社会资源进行类似的压制之时,言论自由的权利就被践踏一空。
实际上,在外国不乏对类似《馒头》这样的利用影视作品原有素材制作另一作品的先例,美国称之为“滑稽模仿”,即指以已经存在的作品为基础,创作出有自己特征的作品,且该特征与原有作品形成较强烈的对比,使读者能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差异,从而认识到在新作者看来存在于原作者作品中的某些不当之处或其他。其要求条件包括:
1、改变了原作的某些情节、元素;
2、使用了公众所熟知的作品;
3、新作品能让读者了解到其中智慧的火花(所以可比普通的引用作品更多的引用原作,若只能让读者想到原作,而没有其他的对比和批判的智慧,则不构成滑稽模仿);
4、不能对原作品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5、不能完全和原作造成混淆。
联系本案而言:
其一,如果认为《馒头》是演绎作品,那么可以看到这一作品包含了《无极》、《中国法治报导》等许多作品的内容,以旧有素材作了全新创造,有自己的独创性在其中,没看过《无极》的观众甚至看不出电影《无极》的情节或结构。亦即是说,《馒头》成为一个新的作品,自然与原作著作权无扰。(另插一句题外话:中央电视台《中国法治报导》栏目组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回答记者关于《馒头》使用了该节目的素材资源、主持形式的问题时说,这是公众发表言论的自由,也是老百姓对该节目的关注,不会对此产生争议或者诉讼。)
其二,如果认为《馒头》不是演绎作品,如前所说,它完全可以看作是胡戈作为一名观众观看《无极》后对电影发表的评论,只是具有了一些独特之处:这种评论应用了新的媒体技术进行了创作,应用了新的网络平台进行了传播,应用的是情绪化或随意性或解构主义的方式,从而造成这一评论作品与以往人们所常见的评论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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