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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馒头》之争议——评论与滑稽模仿

再看《馒头》之争议——评论与滑稽模仿


金磊


【关键词】胡戈 无极 著作权利人 评论作品 滑稽模仿
【全文】
  
  胡戈利用电影、电视、音乐、网络等多种媒体资源和素材,制作《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引起电影《无极》导演陈凯歌的不满,相关争议情况已被各种媒体反复报道,具体前因后果不在此赘述。以下我将主要在著作权纠纷范围内对此问题给予阐述。
  (1)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根据现有的媒体报道,相关争议主要是在陈凯歌与胡戈之间产生——陈凯歌导演对胡戈的短片表示不满,准备聘请律师提起诉讼。对此,我想提出的一个很重要的先决问题是:陈凯歌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吗?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导演享有的仅是署名权和按合同取得报酬权。
  对照法条,细心的人们难免不产生疑惑:陈凯歌导演是著作权法所认可的作品著作权的享有者吗?或更具体而言:陈凯歌导演是电影《无极》的著作权利人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法律已经规定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无极》的制片人是陈红而非陈凯歌。在未曾听说陈红向陈凯歌转移权利的情况下,只能认定,陈凯歌导演在此有关著作权的诉讼中并不是诉讼程序上所要求的合适主体。当然,如果陈凯歌导演认为胡戈的短片侵犯其名誉权等,或可提起有关名誉的诉讼,这是另一问题了。
  简言之,如果陈导演认为胡戈短片对《无极》作品造成负面影响,或抄袭了电影内容,由此产生的是否要提起诉讼的问题也只是电影制片人来操作的。很多人混淆了或者说是忽视了著作权的权利人资格问题——在陈凯歌本人看来大概更是如此——即《无极》就等于陈凯歌,冒犯了无极就是冒犯了陈凯歌,却没有仔细去区分作为著作权人与作品完成参与人之间的差别。
  2.胡戈的短片的本质是什么。
  著作权法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有人认为《馒头》是一个有关《无极》的演绎作品,《馒头》的内容歪曲了《无极》的原意,甚或构成一种污蔑,侵犯了《无极》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当然,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抄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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