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矿山安全法》修订需要从国外借鉴的三项制度

  2、 澳大利亚
  为保障矿工的健康和安全,1998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成立了矿山安全委员会。它由采矿工业、工会和新南威尔士州矿物资源部的三方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向矿物资源部部长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安全政策和安全措施方面的咨询和建议,同时还负责在采矿工业和国家中推广安全标准。
  3、加拿大
  加拿大通过健康与安全委员会这个平台来完善安全管理。大多数省的立法规定员工人数20人以上(有些省要求10人以上)的企业都要成立这一委员会。其成员一半来自雇主,一半来自雇员。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进行安全检查、参与事故调查和受理安全状况投诉。若发现工作场所有潜在危险,委员会可立即要求停止工作,展开调查并要求彻底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方可复工。
  (三)三方委员会制度的主要特征:
  1、矿工对自身的待遇、福利问题拥有独立的发言权。矿工拒绝冒险作业的权利并受到全面的保护。工会代表工人的利益,而不是形同虚设。
  2、矿主也有权申明自己的观点,为自己的利益进行陈述。
  3、政府通过听取矿工和矿主的意见,制定恰当的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公平的保障各方利益。
  六、结论
  虽然,我们需要借鉴的东西很多,但如果我国《矿山安全法》修订能够确认矿山救护、矿山安全监察、三方委员会这三项国外同类立法中的基本制度,就说明我们的立法工作确实是从国外借鉴先进经验了,我国的矿山安全立法也就可以符合我们动辄提起的WTO的趋势,并实现与国际接轨了。
  
【注释】  周旺生著:《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378。法律修改方式有整体修订和局部修订两种方式。在上世纪市场经济不完善时的《矿山安全法》所面临的是整体修订,而不是得过且过的局部修订。
《英国煤矿安全》,载http://www.coalinfo.net.cn/safety/fa/f11.htm
房照增、康丽华等:《国外矿山及其他救护体系简介》,载http://www.anquan.com.cn/Article/jingyan/Class30/200502/13279.html
董维武,《印度煤矿的安全监管》,载http://www.chinasafety.ac.cn/ite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368
]感谢:还有一些数据和资料来自网络,对相关作者表示感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