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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法》修订需要从国外借鉴的三项制度

  6、波兰
  波兰设最高矿山安全监察局,直属部长会议领导。根据波兰《地质与采矿法》, 最高矿山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能是:矿山安全大检查、事故调查、矿山救护监察、强制煤矿及其矿工执行安全法规、监察救灾活动、考核工程技术人员和颁发证书、审批回采保安煤柱等特殊工程项目、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及采矿设备和爆破器材使用许可证。
  7、南非
  南非根据《矿山健康与安全法》, 依法在能源矿业部下设置矿山安全监察局,实行垂直管理,设立四个职能司----矿山安全监察司,矿山设备安全监察司,矿山职业卫生监察司,综合司,并在9个省设立矿山安全监察办事处,共雇佣257名监察员。南非矿山健康与安全监察局代表政府行使采矿安全或健康的监察职能, 其具体的职责是:对采矿企业勘测标准和实行情况进行监察, 完成开采经济评估和矿产资源的评价, 保证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对各地区采矿设备进行监察, 以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对职业医疗卫生方面的工作进行监察。
  (三)国外矿山安全监察的主要特征
  (1)设立矿山安全监察,针对所有矿山进行统一监察。
  (2)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拥有诉权,对于矿山企业的违法行为,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监察员可以向法院起诉。
  (3)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矿山安全监察员一般从熟悉井下作业的专业人员中选任,并独立履行职责。
  (4)矿山安全立法在名称上很多采用《矿山安全与监察法》,反映了对矿山安全管理与监察的同等重视。
  (四)我国矿山安全监察现状
  我国现行的《矿山安全法》没有建立矿山安全监察体制,只是由于当前煤矿安全形势严峻,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建立了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这是一种典型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现象。
  五、三方委员会制度
  (一)基本概念
  三方委员会是指有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分别选出一定数额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协商解决。是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多年实践而得出的基本经验,能有效处理劳资纠纷、缓和各方矛盾冲突和化解社会难题。
  (二)国外概况
  很多矿业大国尤其是具有民主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普遍确立了三方委员会制度。
   1、南非
  根据《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成立了由采矿工业矿工、企业主和政府部门三方代表组成的委员会。1997年成立了矿山安全与健康委员会,由15名成员组成,分别代表国家、采矿工业的矿工和雇主。矿山安全与健康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是向矿物能源部长提出矿山安全与健康建议、协调其他委员会的活动并接收它们提交的报告、促进安全与健康文化。另外,矿山安全与健康委员会还与职业健康与安全咨询委员会的协作。矿山安全与健康委员会还负责组织召开每2年1次的三方矿山安全与健康最高级会议,分析全国矿山安全与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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