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矿山安全法》修订需要从国外借鉴的三项制度

  (二)国外矿山安全监察概况
  1、美国
  美国依据1977年《联邦矿山与健康法》在劳工部之下设立了矿山安全与健康局(MSHA),主要设煤矿安全健康司、金属和非金属安全健康司,负责全国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工作,并对联邦政府范围内的地区矿山安全监察处实施垂直领导。MSHA的具体职能包括对井工煤矿进行一年四次的安全大检查和对露天煤矿进行一年两次的安全大检查, 调查死亡事故和严重非死亡事故, 对任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做出处理决定, 组织违法矿主召开安全与健康会议, 对违法矿主处以罚款, 审批煤矿顶板控制和通风设计及培训计划, 管理煤矿安全与健康科研计划, 培训安全教员和颁发合格证,对违法事件做出处罚。
  2、日本
  日本根据1950颁布的《矿山保安法》设立了煤矿和其他矿山合一的安全监察体制,对煤矿和非煤矿山实行统一监察。日本矿山安全监察体系内部实行垂直管理。
  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实行联邦制,一般由各矿产州对矿山安全实施监察。在著名的矿产州西澳大利亚州,2004年修订的《矿山安全与监察法》详细的规定了矿山安全监察体制,州工业资源部下设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矿山安全进行统一监察。
  4、英国
  英国早在1843年就成立了矿山安全监察局,作为政府监察机构管理私营矿山。矿山安全监察局的职能是负责实施矿山和近海钻井的安全监察。目前英国矿山安全监察局设有健康安全主任监察员、副主任监察员,4个矿山监察处、1个机械工程监察处和1个电器监察处。下设3个地区监察局(南部、北部、西部),每个局下设矿山监察、机械监察和电器监察3个处。主要任务是进行矿山安全监察,确保最高安全水平;对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议;与有关国家和国际机构开展合作等。
  5、印度[4]
  印度劳工部下设的矿山安全监察局是印度矿山安全监察的最高权力机关。印度《矿山法》赋予矿山安全监察局以下职能:对全国矿山强制实施《矿山法》和有关安全法规;对安全管理不善的矿山控制招工数量;对安全状况不好的矿井, 如为防止火灾、水灾的发生, 有权停止生产;矿山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时, 监察局局长或其委托代表必须前往事故现场, 调查事故原因,必要时, 有权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 。在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矿山安全监察局主要通过加大矿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力度,及采取聘用矿工监察员、设立矿山安全委员会和用“三方检查”等方式促使矿工积极参与矿山安全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