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德国
德国目前拥有两个救护系统,一个是由德国硬煤公司经营,另一个是由BBG经营的。前者是公司自有的救护服务系统,设有两个中心救护站,分别设在两个著名矿区---鲁尔地区和萨尔地区。按德国硬煤公司的内部条例规定,救护队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到达现场。BBG拥有三个救护站,服务对象仅是一座拥有70名雇员的小型煤矿。
德国规定,救护队员应接受每4年一次,每次5天的煤矿巷道培训和为期一周的矿山救护课堂培训。
德国矿山救护经费来源中,一半通过向矿山征税取得,另一半由采矿和燃煤电站从收入中支付。
4、俄罗斯
俄罗斯的矿山救护业起源于20世纪初,当时俄罗斯井下事故频发,伤亡人数逐年递增。为了减少事故损失和抢救矿工的生命,从前苏联时期,俄罗斯就开始加大矿山救护力度,除了组建非军事化矿山救护队外,俄罗斯还组建了一支装备精良,机动性强的军事化矿山救护快速反应大队。各矿山救护分队均装备有最现代化的瓦斯防护装置、灭火和矿山救护设备。
目前,在俄罗斯,不仅各采煤企业均按规定与军事化的矿山救护队签署了相关服务合同;其他采矿业、隧道施工项目、石油和天然气企业也都与矿山救护队签署了服务合同。
俄罗斯矿山救护经费一部分来自矿山企业交纳,另一部分由国家拨款。
(三)国外矿山救护的主要特征
1、管理体制比较严格,一般为准军事化和军事化。
2、经营方式一般为国营,或者私营国家扶持。
3、经费一般由国家和矿山企业共同负担,矿山企业承担大部分费用。
(四)我国矿山救护现状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我国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经过努力,目前我们已经拥有18个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14个国家矿山救援基地、4个国家矿山救援研究中心、2个国家矿山救援培训中心,76支矿山救护大队、449支救护中队、1445支救护小队,14328名救援人员,初步形成了分级管理、统一指挥、职责明晰、协同作战的矿山救援网络。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最近成立了副部级的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矿山救护有了统一的指挥中心,《
矿山安全法》修订应当确立这一改革的成果。
四、矿山安全监察体制
(一)基本概念
按照1982年《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矿山安全监察是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对矿山安全事故进行事后调查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