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矿山救护方式多样化。按照美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美国矿业公司可以选择不同的救护方式(主要是选择救护队),其中包括:公司出资组建的矿山救护队、国家资助的矿山救护队、私人公司组建的矿山救护队、合作形式的矿山救护队。另外,矿主还可以利用其他采矿公司的矿山救护队。不管选择那种方式,为实施矿山救护,矿主必须与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以确保达到联邦法规的要求。 美国矿山救护方式的多样化决定了经费来源多元化。可以由联邦政府拨款、 州政府拨款或由公司出资。
美国注重对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对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是按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局统一规定进行的。最初培训为20小时,以后每年至少再培训40小时,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井下培训。
美国对矿山救护设备实行严格管理的政策。包括呼吸器在内的救护设备必须放在救护站、煤矿采场或分散的矿山救护机构内。每个地点必须配备12台可持续使用两小时以上的呼吸器。
美国联邦政府高度重视矿山救护研究。美国设立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院,利用其专业技术优势,对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反应与救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2、澳大利亚
针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几十年间, 煤炭州新南威尔士州煤矿事故频发的问题,澳大利亚加强了矿山救护队建设。新南威尔士州要求每座井工煤矿必须确保拥有5名以上(或占煤矿工人的5%)具有合格公司证明的矿山救护队员,这些救护队员应能够熟练使用自备呼吸器及执行紧急情况救护程序。救护队队员既可以是该矿的矿工,也可以是经过安全监察员书面批准的其他人员。在昆士兰州,每座井工煤矿应具备提供矿山救护的能力。其他州也大致相同。在新南威尔士州,为便于开展救护工作,矿山救护有限责任公司在4个主要产煤区建立了矿山救护站。
澳大利亚各州拥有自己的矿山救护系统。在新南威尔士州, 按照2001年颁布的煤炭工业法, 澳大利亚联邦和新南威尔士州州政府、新南威尔士州矿业委员会和建筑、林业、矿业与能源联合会经过数年的协商, 将联合煤炭局和矿山救护局的工作合而为一,并于2002年1月1日成立了煤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CSPL)。其有关矿山救护的职能是:对矿山发生的紧急情况做出应急反应,进行矿山救护培训。在昆士兰州,成立了私营昆士兰矿山救护服务公司,负责昆士兰州的矿山救护工作。
澳大利亚重视矿山救护装备的管理和研发。每座煤矿都设有消防站。消防站配备供发生紧急情况时使用的消防设备和自救器等。救护队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等设备以外,还配备先进的气体色谱仪、气体分析设备、取样设备、移动实验室、以及直升机。此外,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院组织开发了一种人员安全位置监测系统。该系统包括控制与监测以及网络信标等功能,可提供无线通讯能力,报告井下人员的位置和健康情况,即使在发生爆炸和其他井下事故后也能工作。
澳大利亚各州矿山救护经费来源大体相似。矿山救护公司通过投资收益、矿山救护收费和向其他矿山提供服务等方式维持矿山救护队。矿山企业应缴纳的救护费根据以下因素决定:上一财年产煤量;雇用矿工人数;培训救护队员的费用;矿山发生事故的风险系数;矿山救护公司救援的实际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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