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法》修订需要从国外借鉴的三项制度
陈伟超
【摘要】大凡制定或修订法律,总要提及对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借鉴。《
矿山安全法》的修订也不例外,但究竟需要借鉴什么,不能老是泛泛而谈,我看应当明确一下。我认为《
矿山安全法》修订在内容上至少应当借鉴国外同类立法的三项基本制度:矿山救护、矿山安全监察、三方委员会。
【关键词】矿山救护、矿山安全监察、三方委员会
【全文】
一、我国矿山安全法需要与国际接轨
我国目前的矿山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这是一个公认的事实。法治国家是我们的目标,因此矿山安全方面的问题的最终解决,也必须依靠法治的方式。如此以来,对1996年颁布实施的《
矿山安全法》进行整体修订,[1]便是实现
矿山安全法治的有效途径之一。
《
矿山安全法》修订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通过对国外同类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的立法,实现与国际接轨。国外矿山安全立法内容庞杂,值得我们学习的内容很多,但最有借鉴意义的基本制度,主要有下文所述的三项---矿山救护制度、矿山安全监察制度、三方委员会制度
二、国外矿山安全立法与基本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将《劳动法》或《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按照基本法确立的制度,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可根据行业特点和需要随时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条例、规程、标准等。目前,世界主要采矿业大国都针对矿山安全问题进行了比较完善的立法。
(一)英美法系
1、美国
美国1977年制定了《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该法适用于所有矿山---煤矿、金属矿和非金属矿。
由于美国煤矿主要是井工矿,所以于1995年制定了《煤矿安全规程》。
2、英国
英国1974年制定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1992年颁布了《健康安全管理法》,1993年颁布了《矿山健康安全管理法》(该法不仅适用于煤矿,也适用于非煤矿山)。相关立法有1988年《矿山法》,1989年《矿山用电法》,1993年《煤矿法》(矿主经营规则),1993年《矿山法》(井筒和通风)。近年来,为实施欧洲健康安全指令而制定的法律包括:1992年《工作场所法》(健康、安全和福利),1992年《工作设备供应和使用法》,1992年《工作人员保护设备法》,1992年《健康和安全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