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宪法规定公产,民法规定私产
属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私产是社会财富总量中扣除了财政攫取资产之外的财产。如果用一个公式表示就应该是:
社会财富总量——公产=私产
宪法明确划定的公产+国家通过财政获取的公产=全部公产
国库财产的取得方式、使用方式不可能和私人财产的取得、使用方式一。规范两者的法律必然是不同的,宪法规范公产,民法规范私产。
将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界定私有财产权,这并不违背社会主义制度,只不过是强调制度的分工。当公产进入民事领域的时候(如国有企业的资产),只能与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相当。平等是私法领域里不可动摇的原则。
2.
宪法规定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民法细化原则
财产权其实也是一种资源配置,财产权的制度安排涉及多个法律体系。其中,
宪法规定财产权安排的基本格局,规定财产权安排的基本方式。我们按照这个思路重读我国宪法第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这个法条已经规定了财产权安排的基本格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也规定了财产权安排的基本方式,尤其是私有财产权的安排方式:“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以劳动作为获取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方式。
民法则进一步将私有财产权安排的基本方式细则化:如何获得财产权,如何行使财产权。
3.
宪法规定公产和私产的沟通,民法规定私产和私产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