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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狂妄与宪法的谦虚

《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狂妄与宪法的谦虚


刘连泰


【全文】
  按照一般的理解,宪法本应该有君临天下的气概。然而,今日中国的宪法在面对诸多的芸芸众生苦难的时候,却表现出特别的谦虚——公产的宪法地位到底如何?公产如何与私产交涉?除了几个大词之外,我们找不到别的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东西。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之一部分,本来应该是谦虚的——私权的法律进入公权的领域,本来是一件难度很大的事情。然而近来民法规则越界的事情早已见怪不怪——《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
  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拿起宪法中的意识形态武器,给《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当头棒喝,遭到了民法学界的反对。在这些讨论中,我们仍然看到了民法学的雷霆万钧——用民法学的话语在回应着巩献田教授意识形态的追问。真正的交锋其实没有形成。
  我并不同意巩献田教授的意见,宪法文本中的意识形态叙述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1]而且,意识形态属于价值领域,价值领域的争论是很难有 “真值判断”的。因此,巩献田教授的当头一棒,虽然气势恢弘,却未必击中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命门。我更愿意将巩献田教授对《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批判看成“风萧萧兮易水寒”的壮烈场景,其精神号召的意义不可低估——宪法学应该对物权法的起草作出自己的智识贡献。
  一、《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狂妄
  1.由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到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物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部分财产关系,这应该是一个可以形成共识的命题,正如《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的那样,“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物权法在开头还保持着谦虚,只是想在市民社会里自由地游弋。但自由地游弋了一段后,忽然兴致大发了,开始将触角伸进了公法的领域:
  《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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