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常规性纠纷易于向非常规性纠纷转化,而非常规性纠纷则有可能酿成重大社会事件。
第三,非常规性纠纷的发生与我国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的节律保持着一种非良性的对应。即“借时而发、借势而发”。
第四,非常规性纠纷的发生与阶层或群体意识的强化呈正相关效应。
(四)我国社会纠纷的主要成因
第一,经济转型过程中社会成员受益不均是酿积社会纠纷的基础性原因。
第二,社会政策调整中利益格局的变化加剧了社会矛盾。
第三,在社会转型中政府管理行为失当与部分社会纠纷的形成具有直接联系。
第四,国家对社会成员的权威及控制能力相对减弱降低了社会纠纷发生的抑制力.
二、我国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一)非常规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与特点
1、党委、政府牵头,各部门全力配合一非常规性纠纷解决的主体与动员机制。
2、维护稳定一非常规性纠纷解决的主要价值目标。
3、思威并济与利益平衡一非常规性纠纷解决的主导方式。
体现这两种基本方式的具体措施主要有:
第一,调整某些政策措施或改进(包括放弃)某些政府行为。
第二,督促和约束有关部门或单位解决纠纷主体的某些问题。
第三,按“弱势优先”原则,强制地进行利益分配。
第四,分化瓦解,控制灵魂人物。
第五,整合诉求,将纠纷引入司法或其他程序,用常规性纠纷的解决手段处置非常规性纠纷。
第六、“冷却处理”,用时间来稀释和淡化纠纷主体的冲动与热情。
4、内扬外抑一发挥传媒在非常规性纠纷解决中的特殊功能。
在总体要求之下,传媒采取一种“双重取悦”的立场与态度,并由此形成内扬外抑的功能。即通过“内参”等从内部积极向上反映情况;同时按照党委和政付的要求,抑制相关事件的在公众中传播.
(二)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纠纷总量过大,现有的机构及力量不足以应对社会纠纷的解决。
2、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随机性过强,缺少科学、合理、稳定而系统的方式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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