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龙宗智
【全文】
社会纠纷是指发生于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妨害正常社会秩序的各种权益或权力冲突。社会纠纷的发生与存在是社会和谐的负面因素;有效解决社会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
一、我国社会纠纷的类型、成因及发展趋势
(一)我国社会纠纷的类型一常规性纠纷与非常规性纠纷的划分。
常规性纠纷是指发生在个别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之间.在正常民事、经济生活或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规模较小、冲突方式较为和缓、影响较轻的社会纠纷。
非常规性纠纷是指具有下列某一种或某几种情况的社会纠纷:
(1)群体性纠纷。即纠纷主体一方或各方为多个自然人或组织机构;
(2)政策诉求型纠纷.即由某项重大社会政策的出台及实施所引发,或以反对某项政府政策及其实施为诉求的社会纠纷:
(3)涉及基本政治制度以及民族和宗教问题的纠纷。
(4)涉及国家对外大政方针、影响国家安全和国际关系的社会纠纷;
(5)采用特殊动员与对抗方式的纠纷,即静坐、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网上签名等激烈方式的社会纠纷;
(6)与境外敌对势力相勾连、受境外敌对势力控制与影响的社会纠纷。
非常规性纠纷是我国现实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形式,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安定和国家大政方针实施的重要因素,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也是我国实施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与目标.
(二)非常规性纠纷的性状与特征.
非常规性纠纷具有下列一些性状与特征:
第一,非常规性纠纷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
第二,非常规性纠纷的一方或各方往往是多个主体.
第三,非常规性纠纷通常难以在司法、仲裁等常规性专门机构或程序中得到解决.
第四,非常规性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我国现实社会中阶层之间的紧张与对抗。
(三)我国社会纠纷发生的趋势与规律
从近些年的现实看,我国社会纠纷的发生、发展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趋势与规律。
第一,社会纠纷的总量不断增加,在今后较长时期中,仍将处于上升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