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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逢时的法律学系——20世纪二三十年代清华法律学系设立之周折

  为了适应大学各个学科的建设及安顿学生住宿的需要,在基金8月2日移交完毕之后,学校于1929年秋天开始大兴土木,把主要资金用于四项建筑:即生物学馆、学生宿舍第四院、扩充图书馆和气象台。与上述建设相比,由于政治学系已经有力量开设法律课程解决一时之需,因此法律学系的成立反而显得不是那么紧迫和重要了。最终只好如1931年陈岱孙给梅贻琦的信函中所回忆的那样,“经费既无把握,法律系之即时成立,势有未能,故罗前校长专呈明教育部,声明当时困难情形,请求暂缓成立,当蒙批准。”当时设想的只是“于短期内暂缓设立法学系”,而待学校境况好转时再提上日程。但万万没有料到,学校主动请求法律学系缓设,这一缓却错过了最后的机会。
  1930年后,校长一职几经变故,直至1931年10月梅贻琦 被国民政府委任为校长,学校局势才稳定下来。1931年冬,根据国民政府“提倡理工,限制文法”的教育政策,理工出身的梅贻琦所主导的清华当局决定了“向工程学科方向扩展”的方针。在此方针指导下,尽管1932-1940年按原定计划学校经费颇为充足(每月庚款退款数目将增加到138万余元,清华大学的经费也相应增加为每年120万元,及汇率之有利影响),但学校仍主要致力于化学馆、工学馆、水力实验室、学生宿舍楼和教职员新住宅的添建。当其时,文法学院均挤在图书馆楼下办公,并一直没有自己的系馆 。
  二
  1929年法律学系缓设后,成立斯系的筹备工作却并未停止。1931年后陆续到校的教师有燕树棠 、赵凤喈、陈之迈、萧公权和沈乃正等人,充实了政治学系开设法律课程的力量 。1932年1月7日,法学院院长陈岱孙致信梅贻琦校长,阐述了法律学系不可不迅即设立的四点理由。1月28日,学校评议会议决法学院成立法律学系。2月3日,由梅贻琦签署的学校公函向教育部呈请成立法律学系。2月22日,教育部下达指令,法律学系之成立“准予备案”,并增设了工学院。此后,燕树棠被任命为法律学系主任。建系伊始,梅贻琦校长指出,“本学系之宗旨,系对于应用及学理两方面,务求均衡之发展以力僻偏重之积习,以期造就社会上应变之大材,而挽救历来机械的训练之流弊。本校当局历年筹备之计划与努力亦即在于此。”
  正当清华上上下下都在为法律学系添聘教授、增购图书等四处奔波时,南京方面传来国民政府庚款停付,清华基金由此将被停拨的消息。梅贻琦心急火燎地派遣冯友兰、燕树棠赴南京咨议,并很快得知庚款即将停付,法律学系亦将可能被责令停办。4、5月间,梅贻琦与中基会总干事任鸿隽亲赴南京向教育部、财政部和行政院磋商,终于得到了财政部部长宋子文的允诺,将在庚款停付一年期间内为清华拨付100万元(按月拨,而学校这一年的经费实需145万元)。但是,法律系的成立却未能得到教育部的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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