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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逢时的法律学系——20世纪二三十年代清华法律学系设立之周折

生不逢时的法律学系——20世纪二三十年代清华法律学系设立之周折


陈俊豪


【关键词】法律学系;设立
【全文】
  
  2005年,时值清华大学法律学系复建10周年。既是复建,则之前必有斯系之存在。当我们今日翻寻那段历史时,却不禁唏嘘,前辈们刻力打拼的法律学系如昙花一现仅仅存续了两年时间。其中的原因,用“生不逢时”四字来概括似无言过其实之处。
  一
  1925年9月,清华学校正式设立了大学部。1926年4月26日,清华学校第一次评议会决定在大学部设立17个系,其中11个系先行设立专修课程,包括国文学系、西洋文学系、历史学系、政治学系、经济学系、教育心理学系、物理学系、化学系、生物系、农业学系、工程学系 。同年4月29日,教授会选举产生了各系主任,其中政治学系主任为余日宣 ,经济学系主任为朱彬元。
  在南京国民政府大学院 与外交部对清华学校管辖权之争持续了两个多月之后,作为妥协的结果,清华学校由大学院和外交部共同管辖。1928年8月17日,南京国民政府议决清华学校改为国立清华大学,并征求美国公使同意后任命罗家伦为国立清华大学校长。同年9月3日,中华民国大学院公布《国立清华大学条例》7章31条,详细规定了清华大学的机构设置及学籍规定。此时,清华大学在大学部的基础上设置了14个系,政治学系和经济学系位列其中。由于政治学系和经济学系均需开设一些法律课程,而法学系尚未成立,因此法律课程此时皆附设于政治系之内 。政治学系本年度新聘的教授有吴之椿、浦薛凤、胡元义和王化成,系主任改由吴之椿担任。
  1929年6月12日,国民政府教育部给国立清华大学颁布训令 ,《国立清华大学规程》于本年度开始实施。《规程》明文规定国立清华大学本科设文理法三学院,其中法学院包括法律学系、政治学系、经济学系。但教育部训令指明,“惟法律学系暂从缓设,另行筹备可也”。
  为什么当初没有设立法律学系呢?陈岱孙 在《法学院概况》一文中提及,“分院之后,即有添设法学系以完全法学院组织之议”,“惟是时本校经费未足,而已有之各院系急待发展,故特呈请教育部,于短期内暂缓设立法学系。”其中尚有很多历史的遗憾。
  经费是办学首当其冲的问题。在改立大学以前,清华的基金由清华校务及游美学务基金保管委员会保管。该基金会系由外交总、次长及美国驻华公使三人组成。改立大学后不久,在“专辖废董”斗争的影响下,国民政府行政院经美国公使“谅解”后,于1929年4月30日议决将本校基金全部移交中华文化基金董事会管理。8月初,全部基金已经移交完毕。当时移交的基金总数共有国币银元755万元,由于原基金会投资失误共造成损失85万元(不能兑现的证券与银行存款等),因此实有670余万元。但事实上,1929年全年学校可支配的预算资金尚不足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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