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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保障措施研究

特别保障措施研究


金孝柏


【摘要】特别保障措施是我国“入世”时承诺的条款,是我国对外贸易战略推进和战术妥协的结果。本文分析了特别保障措施适用对象的针对性和歧视性、适用的条件的随意性等特征,指出适用特别保障措施应当遵循的程序,重点分析了特别保障措施对我国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出应对特别保障措施的种种措施,以保护我国的贸易利益。
【关键词】特别保障措施 特征  影响  对策
【全文】
  随着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除了对我国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外,一些国家也开始利用特别保障措施条款对我国的一些产品实施保障措施。截止2004年10月,欧盟、美国、加拿大、印度、印度尼西亚、巴西等国先后11次对我国实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 因此,深入研究特别保障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特别保障措施的背景与内容
  (一)特别保障措施的背景
  特别保障措施(Product-specific Safeguard Measures) 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利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Transitional Product-specific Safeguard Mechanism)针对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即在WTO体制下,在特定的过渡期内,进口国政府为防止来源于特定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实施的限制性保障措施。
  最早的特别保障措施适用于日本。1953年日本申请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议(GATT)时,一些GATT缔约国担心日本的纺织品进口可能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在日本加入GATT之后其它成员国可以对日本适用特别保障条款,即GATT缔约国在发现原产于日本的纺织品进口数量增加从而对本国构成市场扰乱时,可以单方面针对日本的纺织品采取保障措施,以抵消或减少对国内产业的冲击。此后,在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等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加入GATT时,也适用特别保障措施条款。本文主要探讨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
  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实际上是“发达国家把中国当作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的产物”。[1](P16)我国是GATT1947创始缔约国,但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游离于GATT之外。1986年,我国正式提出恢复GATT席位的申请,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在1994年底前结束谈判,1995年WTO成立后,又开始漫长的加入谈判。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对中国要价太高,“一致要求中国接受特别保障措施条款”[2](P179),谈判十分艰难。经过多次反复,我国政府权衡利弊,采取务实和灵活的态度,最终于1999年与美国达成包含了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关于中国“入世”的双边协议,2001年我“入世”时被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正式条款。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特别保障措施是美国贸易利益的直接体现,是中美双方利益均衡和政治妥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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