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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遗产税:香港不应为小利而忘大义

取消遗产税:香港不应为小利而忘大义


若隐


【全文】
  争论了很久的香港遗产税存留问题,终于在2005年11月2日尘埃落定。香港立法会以37票赞成、9票反对及1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三读通过了《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草案》,并于2006年2月1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意味着,凡在港富翁去世后,将不再缴纳遗产税。而且,此条例的效力可追溯至2005年7月15日。就是说,从这一天起至2006年2月11日期间,凡在港去世者,港府仅对其遗产征收象征性的100港元税款,而对已经多缴的部分,将全部予以退还。
  正如所料的那样,香港取消遗产税的草案一经通过,就引发了各界的热烈讨论和争议,自然对正在酝酿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的税制改革和税收决策,形成了直接的冲击与压力。事实上,究竟应该如何评价香港取消遗产税的决议,不单关涉香港一地的税收决策问题,而且关系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制改革与税收决策,关系着全球税收秩序的稳定,以及税收文化建设的发展方向。
  众所周知,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收益受遗赠人所收取的一种税。它是一个非常古老的税种。早在4000年前,古埃及就曾经开征过遗产税用于老年士兵的养老金。但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实际上起源于16世纪的荷兰。之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德国于1906年,美国于1916年,也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全世界已经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已达162多个。在中国历史上,也曾开征过遗产税。1915年,北洋政府就曾制定了《遗产税征收条例》,可惜未曾实施。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也制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次年制定了《遗产税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并最终于1940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遗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也规定了遗产税,但由于各方面原因一直没有开征。到1957年,遗产税就被取消了。1994年税制改革时, 再次把开征遗产税列入税制改革方案,并拟定了条例草案,但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没有能够实行。直至1999年1月12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才又一次把遗产税的开征摆上案头。事实上,从世界遗产税的发展历史看,也是有停有征。期间既有对遗产税本身性质的认识问题,也有对遗产税现实功用的认识问题。而关于开征和停征的理由和根据,一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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