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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新探索

  (一)建立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之间的长期对话平台 
  由于消费纠纷具有经常性、反复性和复杂性,需要一个持续存在的机制来解决这些不断出现问题。而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也不可能轻易地出台一个办法来协调和解决纠纷。因此,建立一个长期的对话平台乃至成立一个固定的联合机构是十分必要的。双方可以定期举行会议,就当前矛盾突出的消费纠纷进行协调,共同找出解决方案。并且对于每次的会议内容对各自成员进行通告和公示,以增加透明度。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还可以联合成立一个固定的机构,负责接受投诉,临时解决消费纠纷等工作。 
  (二)规定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协调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 
  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应该共同出台一个规定操作程序的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使这种协调机制更具有科学性和透明性。笔者认为,这一操作方案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协调参与人员的资格问题的规定。由于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内部运作可能出现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可能产生腐败,侵害其成员利益的情况。因此参与协调的人员应该有一定的资格限制,对于参与人员的名单应该向其成员通告或者公示,并且赋予其成员提出异议的权利。 
  2.协调过程中的记录制度。在协调过程中举行的正式会议应该记录,并且允许其成员查阅。 
  3.消费者协会与行业协会联合出台相关办法之前,应该就办法的内容征求其成员意见。行业协会可以直接召集成员开会,征求成员的意见。但是消费者人数众多,不可能召开会议听取意见,消费者协会可以通过报纸、电台等媒介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4.专家论证程序。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出台相关办法,应该就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专家论证。就办法是否与现行法律相冲突,是否有利于相关行业的持续发展等问题听取专家意见。 
  
  
【注释】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王云鹏:《关于消协发展的认识和几点建议》,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年8期,第45页
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张居盛:《消费者协会与消费纠纷的解决》,载《理论探索》,2004年第4期,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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