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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新探索

  在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这一关系时,我们不应该仅仅看到两者的对立,还应该看到两者的统一。因为“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社会利益不是简单的两元对立,而是多元分化又统一。”[6]两者的统一点便在于“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消协和行业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但是“个人利益的被满足并不意味着整个社会利益也被满足”[7]。我们的社会要持续、和谐的发展单单满足个人利益是不够的,必须兼顾社会利益的实现。作为消费双方当事人代表的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的对话协调机制则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因为这种协调机制实质上就是利益平衡机制,而这种平衡正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虽然消协和行业协会在协调时并不一定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直接考虑因素,但是间接上的确产生了这个作用。“弱势团体站在弱势群体角度的维权行动不仅有效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力推动了社会的发展。”[8]行业协会本身就以协调功能作为其主要宗旨,而其这种对内对外的协调功能也会直接或间接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三、政府部门、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在协调机制中的地位分析 
  (一)政府部门的地位 
  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身就是一个市场权利不断推进,政府权力不断退却的过程。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出现正是政府权力不断退却的表现。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有其先天的缺陷,亦即正故失灵。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成本危机、效率低下、腐败现象、自身的自利性、官僚作风等方面。[9]政府既然为了克服自身的失灵而将某些利益和权力转移给一些社会团体,那麽政府就应该转变理念,给社会团体更大的活动空间。对于已经转移的职能坚决放手,摒弃“万能政府的理念”。从以上理念出发,在消费者协会与行业协会的协调机制中,政府应该充当一个服务、指导的角色。首先,政府应该为这种协调机制的实现提供一个桥梁的作用。消协和行业协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会主动而且积极地进行协调,双方始终保持着对立乃至对抗的状态。双方都既需要一个沟通的桥梁,而政府则具有天然的优势。我国的消费者协会至今仍具有半官方性质,与政府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由政府出面进行沟通必然事半功倍。我国的行业协会无论是半官方性质的还是自发组成的都对政府有很大的依赖性。行业协会的设立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沟通政府与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行业协会也很有可能接受政府的建议与消费者协会进行沟通。其次,政府应该为双方的协调提供服务。例如确定时间、提供场所等。最后,政府还应该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政府与消协和行业协会相比在人力、财力、物力上具有很大的优势,并且还可兼顾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政府应该对双方的协调以及解决方案进行指导。但是政府切不可盲目干涉,应该与消协和行业协会充分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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