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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新探索

  二、消费者协会与行业协会协调机制的优越性分析 
  通过以上对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足的分析可以看出,经营者和消费者完全处于对抗的状态是不利于消费纠纷的解决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只有双方进行沟通和协调,才会有助于矛盾的解决,才会使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然而,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具有众多性和分散性,双方进行协调是不现实的。而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作为消费双方的代表进行沟通和协调则是现实可行的并具有很强的优越性。 
  (一)团体之间的对话更能使双方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 
  消费者虽然人数众多,但是相对于经营者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属于弱势群体。消费者和经营者表面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是实质上双方是不平等的,双方的经济实力不均衡。一方是公民个人,一方是商家或企业,在信息资源的分配、经济实力、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举证能力以及相关资源的占有程度上,消费者都处于弱势地位。“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大企业、大公司的成长拥有了强大的经济实力,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已经是不平等关系了,实质上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4]因为消费纠纷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要想进行平等的对话与协商是不可能的。而团体之间的对话可以相对的克服这一缺陷,使双方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以便进行有实际意义的对话与沟通。消费者协会与行业协会都是代表纠纷双方主体的专业性组织,从人力、物力、财力上都明显优于单个主体,而且消协和行业协会具有解决纠纷的经验,处理起来更加简易和节省成本。 
  (二)消费关系双方的协调机制更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达到双赢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对立的双方主体,但是笔者认为对立并不等于完全对抗。双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自然对一件事情产生截然不同的看法。如果要使双方的利益都实现相对的最大化,达到双赢,必须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程度。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单单靠对抗是不行的,必须进行对话和协调。“消费者结成的消费者保护组织与经营者进行对话,有利于促进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5]例如是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就餐的问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冲突不断出现,既影响了消费者正常消费也对经营者的盈利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笔者认为,消费双方可以进行对话和协调,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出台一个方案,这样既可以避免矛盾又可以达到双赢。 
  (三)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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