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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新探索

  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过于轻视事前救济。“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虽在我国开展了十几年,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在立法、消费教育和咨询等方面差距较大”[1]首先,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很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没有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应有作用;其次,对消费者的消费教育和权益保护意识的教育都很不够,也没有形成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全社会的舆论氛围;再次,为消费者提供的消费咨询服务也不到位;最后,给经营者事先预设某些义务与责任机制也不十分明确,使经营者有空可钻。 
  (二)消费者协会的功能发挥不足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理应是消费者的坚强后盾,但是在实践中,消协并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首先,消费者协会本身内部的运转机制不健全。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外部法律加以规范,内部运作缺乏透明性,内部运作的行政性色彩过于浓重。其次,消费者协会的自治性体现不够。消费者协会的法律属性理应定位为自治性的社会团体,但是在实践中其自治性往往被其半官方的性质所湮灭,从而不能充分的担当消费者代言人的角色。最后,消费者协会对其自身以及工作人员的规范不够。消费者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还经常背离组织原则,作出令人费解的行为,甚至于非法经营者狼狈为奸,暗中勾结,直接或间接地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行业协会的功能发挥不足 
  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提高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2]当今中国的行业协会大都充当着政府的帮手的角色,“一般是政府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务交给社团来做,即主要是一些‘拾遗补缺’的工作,而不得与政府相违背,‘只许帮忙,不许添乱’。”[3]因此,行业协会过多的承担了沟通政府与经营者的任务,从而忽视了与消费者的关系。经营者从消费者身上获得商业利益,如果处理不好与消费者的关系,势必会影响其经济利益的实现,当然也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消费双方的沟通不够 
  经营者为了追求最大的商业利益,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消费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也必然对经营者的某些经营行为产生误解。这些主要是因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沟通不够,双方之间没有一个很好的交流平台来进行阐释和协商。这必然造成双方的误解越来越深,进而损害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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