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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新探索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新探索


张更全


【摘要】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主要通过事后救济,而且传统事前救济也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浙江省在事前救济方面作了新的探索,本文将从《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谈起,分析对消费者权益的事前救济,并对在事前救济中政府、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的定位以及互动机制进行论述,以期证明在政府主导下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的协调机制更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保护机制;政府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协调机制
【全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益冲突与消费矛盾不断出现。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矛盾尤为突出,消费纠纷已经成为当今的社会热点问题。究其症结在于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商品质量不能保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甚至制造消费陷阱,令消费者防不胜防,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极大地损害。政府以及消费者协会虽然采取了种种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总是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消费纠纷仍然层出不穷,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其原因在于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不能适应实际需要。浙江省近日出台了《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浙江省餐饮行业协会和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实施”;“本办法由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浙江省餐饮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可以说这是浙江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一个新探索,即消费者协会与行业协会的协调和互动机制对消费者的保护更加有利。笔者拟对这一新探索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一、传统消费者保护机制的不足 
  1984年消费者协会成立,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近些年,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也相继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并接受投诉,所有这些说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是消费纠纷仍然不断出现,而且愈演愈烈,说明当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仍然有许多不足,保护体系仍然不完善。 
  (一)重事后救济,轻事前救济 
  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过于重视事后救济,赋予消费者在产生消费纠纷,权益遭到侵害后向有关部门投诉和起诉的权利。但是事后救济途径并不能很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首先,消费纠纷大都具有经常性、多发性和小额性。日常生活中的消费纠纷经常、反复地发生而且很多都是几元钱甚至几角钱之争。因为几角钱而去投诉甚至起诉,浪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消费者大都认为得不偿失。而且中国人向来有“和为贵”、“能忍则忍”的思想。对于一些小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多采取不追究的方式。这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经营者继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气焰,从而使消费者权利遭受侵害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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