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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

  
  伍、中国大陆「司法审查」制度的突破与挑战
  不过,由于加入WTO的影响,对中国大陆而言,「对部分抽象行为的司法审查」确实是一个会受到冲击的领域,因为在2001年中国大陆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明确作了以下承诺:
  第一部份总则第2条(D)
  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10条第1款、GATS第六条和《TRIPS协议》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显然,中国大陆对于「入世」所做出的承诺,既然是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那就当然包括有关的所有抽象行政行为。这不仅是对中国大陆现行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个巨大突破[21],这也是全球化下,各国都会面对到国际法规「国内法化」的挑战。
  至于中国大陆目前基于行政诉讼制度所建立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否要引进「抽象审查」模式,除了得失之间的考虑外,也不妨从违宪审查制度是否要改采「分布式」模式一并考虑,美日、欧陆的一元化模式,以及拉美的混合式模式,当然都有其参考价值,或者建立一套「更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或司法审查制度)」,应该有着非常宽广的研究空间。
  
【注释】  宪政法制组兼任研究员隋杜卿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885,页114。
陈业宏、唐鸣,中外司法制度比较,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页355。
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页19。
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页114。
林广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页22 - 3。
吴志光,〈违宪审查制度与司法一元化——兼论比较法上的观察〉,比较违宪审查制度,台北:神州图书,2003,页1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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