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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

  参、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制度
  但在中国大陆当前的宪政制度中,以「违宪审查」制度而论,虽然中国大陆已经具备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三要件中的「成文宪法」与「宪法效力至高性」等两个要件[8],而且大陆学界多认同「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订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9]」,所以,不能说中国大陆没有「违宪审查」制度,可是,全国人大在性质上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显然又不能将之归类于前述四种模式之中。同时,在「违宪审查」制度的实践上来看,诚如学者所指出:「法院在现行体制(1982年宪法)下,扮演着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合宪提出质疑者的角色,是否接受取决于人大常委会的判断与法规制定机关的态度,而非有权直接进行审查的地位[10]」,同时,「从建政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未对法律或法规作过违宪解释[11]」,显示「违宪审查」制度仍然是中国大陆宪政改革有待开展的领域[12]。
  事实上,我们绝不能轻忽大陆学者在「违宪审查」制度上的研究成果,陈业宏、唐鸣提出的建议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也可称违宪审查委员会),并适当划定一部份违宪案件(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由普通法院审理,从而形成一元多轨的违宪审查制。这里的『一元』,是指违宪审查最终要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常设机关来集中和统一;这里的『多轨』,指的是违宪审查的工作要由宪法监督委员会与人民法院来分别落实[13]」。
  此一方案固然仍然无法解决「这个委员会如何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4]」的疑虑,但是,所谓「宪政是成长的」,对照台湾经济成长与政治变迁互动的经验来看,基于两岸相近的文化基础,我人应有相当乐观地预期,只要中国大陆继续维持稳定的经济成长,宪政改革的压力必然伴随而来,中国大陆的主政者,恐怕也将与台湾的政治领导人一样,面临难以抗拒改革的压力。「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开展,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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