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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宪法五十年

  现行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又有很大的发展。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现行宪法序言增写了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增写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增写了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现行宪法还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具体化、法律化,增写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吸取“文化大革命”的严重教训,对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了许多新的规定,增写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人身权利和自由作了具体保障。宪法还增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内容,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加强了它的组织,县以上人大设立常委会,加强地方政权的建设,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这些内容都是1954年宪法中所没有的,是对1954年宪法的重大发展。
  现行宪法体现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在序言中规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在第14条规定“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对于国家机关,宪法提出要实行精简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特别是在宪法1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宪法中这样公开地宣告对外实行开放,在世界各国宪法中是罕见的。总之,我国宪法规定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国体、政体、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开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一国两制等,都体现了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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