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
宪法继承了1954年
宪法的优良传统。1980年至1982年修改1978年
宪法时,由于1978年
宪法受历史条件的限制,缺点较多,所以修改
宪法的工作实际上是以1954年
宪法为基础进行的,现行
宪法继承了1954年
宪法的优良传统。例如,关于1982年
宪法是否应当有序言,
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曾起草了两个方案,一是有序言的方案,二是没有序言的方案。后来对两个方案进行了比较,认为有序言的方案便于叙述一些经验和内容,条例上比较恰当;没有序言的方案则不便于规定非条文化的内容,而且序言的内容放在条文中,有的内容也不好写。考虑到1954年
宪法有较好的序言,序言规定了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是
宪法的灵魂,因此现行
宪法决定增写序言,继承1954年
宪法的传统。又如,对于如何表述我国的“国体”,修改
宪法时有许多不同意见,现行
宪法第
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也是继承了1954年
宪法的传统。再如,关于我国的政体、国家主席制度和检察院的恢复等,都是对1954年
宪法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