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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宪法五十年

新中国宪法五十年


肖蔚云


【全文】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崭新的社会主义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它是一部继承和发展1954年宪法优良传统、体现新的时代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好宪法。回顾总结我国宪法50年发展的历史经验,明确宪法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的重大贡献,对于在全党全社会增强宪法观念,维护宪法权威,进一步动员和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具有重大意义。
  一
  我国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崭新的社会主义宪法
  首先,它从宪法的角度总结了历史。
  一是总结了旧中国的历史。在旧中国,无论是晚清统治、民国时期军阀统治还是蒋介石的反动统治,都根本不要宪法,它们代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利益,从本质上是欺凌和压迫广大人民的,所以连资本主义民主的宪法都不要。只是当它们的统治垂危,难以继续维持下去时,才不得不匆匆忙忙制定宪法,以欺骗人民,苟延残喘,但终于为人民所唾弃。如清朝在其行将崩溃时,才于1911年9月公布其最后也是唯一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规定“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1914年5月公布的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规定了总统制,将行政、立法、军事等大权集于总统一身,也就是集于他一身。1923年10月公布的曹锟宪法许多内容都抄自袁氏约法,赋予他这个贿选总统以巨大的权力。1946年蒋介石为了挽救其行将崩溃的反动统治,在南京召开伪国大,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将权力集于蒋介石一人身上。这些宪法的结局充分说明,在我国,任何逆历史潮流而动的道路都是行不通的,只能遭到人民的反对。走历史必由之路——社会主义,这就是旧中国历史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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