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刘文:“自由民主派中的左翼智识人(自由左派)领袖──赫赫有名的社会学家韦伯、思想史家特洛尔奇和法理学家迈勒克对魏玛
宪法的起草以及魏玛民国采用议会民主制起过重大作用”。李评:暂且不谈至今公认,对魏玛共和国制宪起过重大作用的Hugo Preuss,von Stein;也不谈命在旦夕病入膏肓的韦伯,对1919年8月11日的魏玛
宪法施加直接影响的可能性;更不讨论就制宪的历史作用而言,法学家还是政治家抑或其他学者,究竟谁的作用较大(顺便说一句,切莫以为魏玛德国和当代中国一样,起草
宪法不要宪法学家,甚至不要法学家的参与。正好相反,从有记载的德国宪政史的史料来看,无论魏玛
宪法还是1949年的波恩
宪法(《基本法》)首屈一指的起草人都是法学家,而非其他人)。笔者仅想指出刘文这里恰与前述(5)中的观点自相矛盾。如所周知,1919年魏玛
宪法是从1871年俾斯麦
宪法修订而来,其最值称道的历史的进步性正在于,最后一刻1848年保罗宪政精神得以最终入宪。既然刘文从众地认为这是“自由民主派中的左翼智识人(自由左派)领袖”的功绩,却为何又在离此处文字不远的地方说,“对于德国宪政具有重大历史作用的其实是君主立宪的1871年
宪法”呢?刘先生究竟是赞成还是反对民主宪政呢?刘先生或许可以“不去西方搜罗药方药丸”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但是他“这种阅读关注的”历史常识性的“西方本身的问题及其展开”的结果能够如此之不确定吗?
本文的主旨并非详细讨论《关于民国宪政的一段往事》,仅仅随手举出刘文一开头几乎每一自然段中所存在的若干明显的史实讹误。
象这样对中西历史文化(而且是离我们尚不遥远的近现代史)囫囵吞枣的查阅、大而化之的理解、似是而非的判断和信口开河的评论,难道就是“健康阅读”吗?肯定不是。看来,就这一点而言,提倡“健康阅读”的作者之一的刘先生自己不仅“病态”地“到西方”“搜罗”,而且还是西洋江湖郎中开的“药方药丸”。刘先生是在以西方的脉络,阅读西方吗?也不是。是带着当下中国问题的前见,在用西洋“偏方秘方”来映证自己头脑中已有的“真理”吗?到有点象。是“带着问题学,急用先学,活学活用,学用结合,立竿见影”(林彪座右铭)的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的章法和做派吗?差不多。但愿甘先生能够与这样的治史态度和方法保持距离,或者学贯中西的刘先生对国内读者的谆谆告诫恰是其半生甘苦的最新经验教训之谈。倘如此,这样的肺腑之言到是很有必要侧耳一听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