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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不懂的甘阳和刘小枫

  (1)刘文:“1913年──中国闹“共和”革命后的第三年,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张君劢为外蒙问题在报上攻击中华共和国大总统袁世凯,在北京没法呆了,于是跑去德国柏林念书。到德国留学。”李评:张君劢自己讲“我乃于元年冬离国赴欧”(《远生遗著》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0页)。实际出走据史实记载为1913年3月。但张批老袁不该沉默的文章针对的是1912年11月3日的《俄蒙协约》,当发表在这一事件发生后不几天的《少年中国周刊》上。“大不敬”的毛头小伙子听了梁公的忠告,四个月之后才“离国赴欧”,怎么是“在北京没法呆了”呢?。刘先生显然在此将张君劢批袁和去国的两个时间合而为一了。虽是年头年尾的差别,但史学就是史学,不是余秋雨的文化大散文。
  (2)刘文:“在立宪帝制国家居然有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保障,让张君劢大迭眼镜:君主立宪也能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李评:张君劢早在1910年于日本著名的早稻田大学毕业。(关于所获学位有两个不同的说法:据许纪霖是“政治学学士”,据何勤华是“法学学士”)。日本也是君主立宪的国家,且日承德制。刘先生是否想过,作为在日本(特别是在早稻田大学)已经研习宪政理论和亲历君主立宪国生活四年之久的年轻的中国宪政专家,还会对此感到吃惊吗?
  (3)刘文:“德意志虽还是帝制,但早已立宪──公法学家施米特称1871年的俾斯麦宪法为“天才之作”。在立宪帝制国家居然有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保障,让张君劢大迭眼镜:君主立宪也能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非要闹“共和”?国家强盛?个人权利?这些在君主立宪制下不也可以求得──一切不都取决于立宪吗?”李评:显然,刘教授是想说明,张在柏林享有俾斯麦1871年宪法中的“住宅自由”。然而,事实是,无论其前身和作为参照系的1867年的《北德意志联盟宪法》还是“1871年的俾斯麦宪法”形式上都没有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一条、一款。张君劢的确享有“住宅自由”,不过,那是因为他沾了柏林房东的光。俾斯麦将规定“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权限交给各邦。普鲁士政府规定国民享有若干“个人权利和自由”。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其他各邦的国民能够享有同样的人权。我们知道,权利不平等则几近于虚设。因此,施米特的所谓“天才之作”的“天才”实有阴险、狡诈之意。若不是90多年前的张先生因主观而“片面”,就是近百年后的刘先生因无知而过于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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