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失犯向故意犯转化的问题,在国内学者中,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尚未构成过失犯罪时)导致对某种法益产生危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由于行为人的一般过失行为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而行为人故意不防止结果发生的,构成故意犯罪。但如果先前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法定危害结果,成立过失犯罪,则不可能产生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问题,只能认定为过失犯罪。另外,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三人重伤后逃走,如果即使肇事司机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被害人的死亡也不可避免,就只成立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被告人将三名被害人送往医院,就可以救助其生命,则存在是否成立间接故意的不作为犯罪问题。但是,这又与如何理解不作为犯罪、故意杀人罪的罪质有直接联系,需要深入研究。[4] (P.249)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并致被害人有生命危险,行为人负有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的作为义务是无可置疑的。不过,肯定先前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在理论上的确存在一系列疑难问题而需要认真研究和科学解决。[5] (P.74)
我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
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在过失行为客观上造成法益处于危险状态,主观上也认识到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危害结果就要发生,而不有效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最终导致了结果发生的,构成故意犯罪。理由是,因为自己的行为,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法益处于危险状态的,就有作为的义务去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一点人们一般不持异议。但主观主义者可能认为,只有行为人具有积极利用过失行为造成危险状态的意思时,才能转化为故意犯罪。笔者认为,无论行为人是出于积极利用火灾以领取保险金或者嫁祸于人的意思,还是因为胆小而不灭火,都不妨碍行为人在认识到自己负有作为义务且能履行作为义务的情况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另外,在过失犯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了因为自己的过失使他人的法益遭受侵犯,而且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他人的法益将遭受更为严重的侵犯时,行为人无疑负有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他人法益受侵害状态的进一步恶化的作为义务,能履行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以致被害人的法益进一步被侵犯的,应当构成故意犯罪。先前的过失犯罪可以认为被后面的故意犯罪所吸收,理由是,后来的故意不作为所侵犯的法益能够对先前过失作为所侵犯的法益作包括的
刑法评价。如前述所举的泥瓦匠的例子中,先前过失行为所侵犯的是本害人的健康法益,后来的故意不作为侵犯的是同一主体的生命法益,而生命法益显然能对健康法益作包括的评价。否则,就可能得出,在行为人两刀才将被害人刺死的情况下,第一刀构成伤害罪,第二刀构成杀人罪的不合理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