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公民住宅罪
陈洪兵
【关键词】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益 认定
【全文】
英国有句古诗,“我的破草房,风可进,雨可进,但是国王不可进。”住宅是私人的城堡。住宅是整日劳累的人们栖息的港湾。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根据
宪法的该条,对私人空间的
刑法保护,由
刑法第
245条加以规定。 该条规定了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非法搜查罪,另一个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予以规定的一个传统罪名。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研究,日德等国均有专著面世。 相比之下,国内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研究还很不深入。笔者拟在本文中谈谈自己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些思考,权作抛砖引玉。
一、本罪的法益
法益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具有重要的解释功能。对法益认识的不同,在对构成要件内容的解释上,往往结论相左。本罪的法益是什么?笔者拟在对国内外相关理论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得出自己的结论。
德国关于本罪的法益有所谓的一元说和相对化说。一元说中公共秩序或社会利益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或社会利益。住宅平稳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个人利益中的住宅平稳或安宁。占有说认为,本罪法益是个人利益中的占有权或与占有保护权相近似的权利。住宅权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住宅权。相对化说认为,关于本罪的法益必须根据
刑法所规定的对象的多样性分别探讨,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确定本罪的构成要件。等等。日本也有各种类似的学说。
从日德的情况来看,关于本罪的法益,主要是以下几种观点的争论:公共秩序说或社会利益说、占有说、旧住宅权说,新住宅权说、住宅平稳说与相对化说(含多元的法律保护论)。
关于公共秩序说或社会利益说,由于从日德
刑法体例上看,本罪的法益是社会法益。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德国刑法典第123条破坏居住和平以及第124条严重的破坏居住和平的犯罪均规定在第七章针对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一章中。日本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是
刑法分则第十二章,其第十一章是“妨害交通罪”,第十三章是“侵犯秘密罪”(当时的立法者认为本罪属于对社会法益的犯罪,但现在的
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该罪也属于对个人法益的犯罪,第十四至十九章都是对社会法益的犯罪。故可以肯定,日本
刑法将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社会法益的犯罪。不过日本改正
刑法草案将侵犯居住罪规定在第三十二章中。其前后分别是奸淫罪、胁迫罪、对名誉的犯罪、对信用与业务的犯罪、侵犯秘密罪。看来,日本的立法部门现在也倾向于认为本罪是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尽管公共秩序说在日德有体例上的根据,但理论界均是把它作为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进行论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