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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缓起诉制度的思考

   具体到刑事诉讼领域,就是形成一种有效益的程序理论,它从程序经济角度出发强调刑事诉讼效率价值,主张刑事司法资源的有效使用和优化配置。从20世纪开始,一种以突出诉讼效率价值为主导的司法改革趋势在西方各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发展起来,并得到了各国立法与司法机关的肯定。无论是美国的辩诉交易,还是意大利的五种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都表明提高诉讼效率已成为当代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暂缓起诉制度也是顺应这种改革趋势而产生发展的。
  暂缓起诉制度,可以把不具有刑罚必要性的犯罪人尽早地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尽可能减少其回归社会的障碍,从保障人权,打击犯罪,充分适用刑事政策预防犯罪以及减少讼累等角度考虑,具有非常文明的积极的性质和价值。目前,暂缓起诉制度出现如下的发展趋势:
  1.检察官的裁量权有扩大的趋势,各主要国家都通过改革检察制度,赋予检察官更加广泛的起诉裁量权。
  2.从世界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司法来看,对检察官行使起诉裁量权,大都设置了监督制约机制。如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和准起诉程序制度,德国的经管辖法院审查制度等等。
  四、建议
  根据我国的现状以及引发的争议,笔者认为,首先,增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案件分流功能是必要的,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目前我国犯罪形势严峻,有媒体称为第五次犯罪高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急剧上升,这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产生了突出矛盾。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冲突不断涌现。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多元化,城乡之间、地域之间贫富差距的扩大,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在这种背景下,各种新型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跨国犯罪等大量发生。同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校园犯罪的形势也异常严峻。为此,犯罪学已经开始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积极探究预防对策。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加与社会转型时期,传媒的消极影响,现行教育体制和生活环境导致的人格心理缺陷等紧密相关的。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没有起到应有的社会效果,教管期间的交叉感染更不利于其回归社会,罪犯的标签可能成为其继续犯罪的源点。
  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相形之下捉襟见肘。在各诉讼阶段寻求有效的程序分流的措施,减轻后一阶段的司法压力,注重司法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是维持整个刑事司法系统的正常有效运作的重要课题。暂缓起诉是一种重要的诉讼程序分流措施,是适应缓解现实司法压力而生的。
  2.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分流案件的能力弱。司法体系的运作不仅与国家提供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更重要的是制度本身的分流能力。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年底结案压力剧增,部分案件久拖不决,超期羁押问题、监所部门人满为患等都与司法负担繁重,不能有效合理分流有着密切的联系。其直接后果就是批量生产案件,部分法院甚至出现了跑庭的现象。 刑事司法批量生产后果是不堪设想。所以,面对犯罪形势和司法的现状,加强分流制度建设是很有必要的,这种迫切性并不比西方发达国家来得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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