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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缓起诉制度的思考

对暂缓起诉制度的思考


赵素萍 赵飞


【摘要】本文对暂缓起诉制度的产生背景进行了探讨,对其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进行了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对暂缓起诉制度不必生搬硬套,应当借鉴其优势,改革现行的相对不起诉制度,以适应形势的需要。
【关键词】暂缓起诉 不起诉制度 相对不起诉 取保候审
【全文】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缓解司法压力,暂缓起诉制度应运而生,就其本质而言,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提前终结诉讼的一种案件分流程序。
  一、我国的现状
  (一)案例
  2003年1月7日,上海浦口区检察院 对南京某大学2000级计算机系学生王某涉嫌盗窃一案决定暂缓起诉。浦口区检察院审查期间,深入学校了解到该生平时学习良好,还有5个月就将毕业。因一时糊涂,盗窃他人手机,触犯刑律。承办检察官认为该生还有挽救的可能,提出对该学生考察5个月的意见。于是,分管刑检工作的检察长带领办案小组征求校方意见后,起诉科副科长宣布了《暂缓起诉决定书》和《帮教实施方案》。该决定得到校方的肯定,学校保留王某的学籍。适用暂缓起诉的要件是:一无前科劣迹,在校表现良好;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对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大学生适用暂缓起诉制度。
  2003年7月25日栖霞区检察院 决定对郭晓彬等五名大学生决定暂缓起诉。作为首批学员,这5名被免予起诉的大学生从9月开学后就要正式接受为期一年的娇治,内容包括:参加义工服务;每两个月给矫治中心,提交思想汇报材料,接受矫治;矫治中心委派法律、心理专家,为他们进行犯罪心理分析,帮助其正确认识行为性质,认罪悔罪;及时和学校联系,帮助其继续完成学业,以利于其回归社会。检察院暂缓起诉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条件有:1.犯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3.在确定的3至12个月的考察期间未犯新罪。适用的程序有:1.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写出保证书;2.家长出具担保书;3.通过检察长审批决定是否暂缓起诉;4.办理取保候审手续;5.定期帮教与考察。
  (二)引发的争议
  当前,缓刑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即缓起诉、缓宣告、缓执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是缓执行。围绕上述案件,我国学界产生了如下的争议:
  “否定论” 的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暂缓起诉的合法性值得怀疑。暂缓起诉既不属于起诉,又不属于不起诉,而是一种游离于刑事诉讼之外的违法试验,且暂缓起诉的考验期,短则1至3个月,长则1年,明显超出《刑诉法》对于审查起诉期限的限制性规定。第二,暂缓起诉的合理性存在疑问。暂缓起诉,无论最终体现为起诉,还是不起诉,都是以有罪认定为基础。这种有罪认定违反了公诉权的本质含义,构成公诉权对审判权的侵犯,法外施恩,作暂缓起诉处理,有违刑法平等原则。第三,暂缓起诉的做法有违人们朴素的公平观念,是对有罪必罚原则的冲击,暂缓起诉的设立容易助长司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使“人文关怀”在司法实践中异化为“人情关怀”。另外.暂缓起诉所规定的考验期必须受取保候审期限的限制。只能在一年之内.这就使得一部分原本应当判处1- 3年徒刑的犯罪却只需要经过短暂的期间就能脱离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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