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石”理论与法治“残疾”
马光远
【关键词】钻石理论 国家竞争优势 法治 法治政府
【全文】
著名管理学大师迈克尔.波特在其风靡全球的巨著《国家竞争优势》中提出了著名的“钻石”理论。按照该理论,一国竞争力的大小不再由自然“禀赋”等先天条件所决定,和金钱资本、物质资源资本、人力资本或技术资本相比,制度资本是经济发展的更重要决定因素。在“钻石理论”中,波特对法律环境和政府的公共治理水准对一个国家竞争优势的影响做了最精辟的阐述。“钻石”理论认为,一个国家政府作用和法律系统对本国竞争力的提升扮演着积极和富有建设性的角色,国家应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支持性制度,以确保投入要素能够高效地使用和升级换代,提升国家竞争优势。
“钻石”理论对于我国按照“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完善法治,实现政府转型,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改革至今,中国在经济领域初步具备了形成国家竞争优势的客观物质基础,GDP总量跃居世界前六之列,创造了举世公认的“中国奇迹”。中国的改革在经济上虽然获得了巨大成功,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一味沉醉于自己治理体制暂时的成功中,而忽视其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容忍一种蹩脚的体制等于给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竞争力“残疾”。由于政府转型的滞后和法治建设的不力,作为“钻石”模型中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政府转型和法律环境方面,我们存在着严重的制度“陷阱”,市场经济和法律秩序之间并没有处于和谐的共生状态,法律没有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政府是“钻石”结构中最脆弱的一环,成为中国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最大障碍。从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全球竞争力排名看,中国连续三年下滑,从2003年的34位,到2004年的46位,再到2005年的第49位。主要原因就是公共机构质量不高,影响了商业机构市场竞争力。
“钻石”理论告诉我们,法律环境会直接影响经济生态。韦伯也认为,法治对于市场经济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代经济体系不可能在没有法律秩序的状态下存在。回顾西方的历史,正如诺斯所指出的,英国与荷兰之所以在17世纪超越了法国与西班牙,主要是因为对产权的有效承认和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法治的这种功能,在儒家思想统治的地区亦有着很强的生命力,台湾,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在经济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以后,本身也开始向宪政体制转变,从而保持了经济的稳定发展。相反,那些停留于家族和专制统治的国家,如印尼,则难以避免政府腐败和乱流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