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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

  需要明确的是,财税法制度的运行,同私法制度的调整存在着交互影响。财税法作为高级法,其调整是以私法的调整为基础的。[10]当然财政法制度的运行也同样与其它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关联,因而对于公共财政而言,对于法律的需求是健全的、完整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即法律体系的全部而不是部分。
  
  (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
  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而与之相伴随的是法的良性运行。法律得到遵守是法治社会一个必不可少的普遍原则。不仅普通社会成员要遵守法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应以身垂范。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政府官员所为必须与公布的法律相一致,这是因为公权力的行使往往会对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的权利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政府官员随意行使法律并未规定的权力,人们的消极自由及排除非正当权利的干涉的自由就不能得到保护。[11]
  对于公共财政而言,法律得到普遍遵从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财政法律的自觉遵守、依法行政的贯彻落实、财政法律的正确适用、有效的财政法律监督,等等。而我国的财政法治建设在这些方面显得十分脆弱,财政法律意识的淡薄、财政行政权力的膨胀与肆虐、财政司法的缺失、法律监督的虚化等,都极大的削弱了财政民主原则、财政法定原则、财政健全原则、财政平等原则等财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实效,进而严重影响了财政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甚至成为财政危机潜滋暗长的法律因素[12]。
  
  显然,我国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依然十分薄弱,而力图“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就应当从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多方面不断的补实其所需要的法治基础,营建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这恰恰是我们研究视野所应当格外关注的。
  
【注释】  阮耀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尽管在表述上还存在分歧,可参见孙洪波:《我国财政学界关于公共财政特征的几种观点》,载《财税研究》2003年第11期。 
  详见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3-51页。 
  张文显主编:《法律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3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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