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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

  二、公共财政的法治原则
  
  公共财政作为法治财政应当遵循财政民主原则、财政法定原则、财政健全原则、财政平等原则等财政法的基本原则。[3]
  
  (一)财政民主原则
  一般情况下,财政民主原则主要表现为财政议会主义,即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议会审批。如果一国的预算制度较为完善,能够覆盖所有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形式,需要经过审批的重大财政事项主要表现为年度财政预算。财政民主原则对我国财政活动的要求具体表现为,对财政税收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法律,重大财政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决定,以及人民对财政事项的广泛监督权等。只有以财政民主原则作为根本指导原则,才能确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正确目标模式。偏离了财政民主,偏离了人民对财政的自主权,无论怎样强调财政的公共性、强调财政与公共服务的联系,在理论上都很难让人信服。
  
  (二)财政法定原则
  财政“法定”,即财政行为必须满足合法性要件,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的专门授权。正所谓“无法则无行政”,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才享有财政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财政法定原则一般表现为财政权力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任法定。据此,无论是党的政策,还是政府的政策,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才具有合法性。因此我国的财政实践必须从政府主导型财政、政策主导型财政,转变为法律主导型财政,即公共财政。只有这样,才能杜绝财政活动中的随意性,提高财政机关活动的遵纪守法意识,同时也才能更好的保护财政相对人的权益,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财政健全原则
  财政健全原则所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和稳健。其基本要求是:经常性收支必须维持平衡,公债只能用于具有公共性建设项目,公债应当遵守实体法上的风险防范机制,公债应当履行程序法上审查监督手续等。财政健全原则实际上是一种未雨绸缪的举措,它通过具体的法律标准和程序,将财政风向控制在可以预测和接受的范围内,对经济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财政平等原则
   财政平等原则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在制度上主要体现为一种平等的对待。它既包括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平等牺牲,也包括财政开支方面权利人的平等收益,还包括在财政程序方面的同等条件同等处理,等等。当然这种平等是相对的平等,实质的公平,而不是绝对的平均或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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